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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速递】案例100 未及时给急性心梗患者办理入院,患者死亡,医院赔偿30万元

发布于 2018-01-01 · 浏览 17.0 万 · IP 浙江浙江
这个帖子发布于 7 年零 133 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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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患者家属

被告:某三甲医院

诊疗经过

 2015年10月21日,患者因“心前区不适3天”后经医疗急救中心转运,于当日12时08分到达被告处,入住心外科病房观察室,初步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可能、高血压(极高危)。之后,被告向患者家属发出高危告知书及办理入院手续通知,但因适逢午休时间,办理入院手续的窗口关闭,被告亦未将原告作为急诊病人安排入院,故患者家属直至当日14时57分才得以完成入院手续。在此期间,被告未给予患者相应的检查及治疗。当日15时30分,患者在卫生间突然晕厥,经抢救无效于17时15分死亡。 

司法鉴定

 1、对于心血管疾病的治疗,时间是重要元素之一,而本案中患者从到达被告处直至办理完入院手续历时近3个小时,对于心肌梗塞发作期的患者而言,显然过长。

2、根据查明的事实,造成这一状况表面上看似有两方面原因:首先,被告在作出将患者收治入院的决定时,已是中午门诊停诊时间,入院手续办理窗口关闭,患者客观上无法办理入院手续;其次,患者家属在下午入院手续办理窗口开放后未及时办理入院手续。

3、但究其根本,仍是被告的原因,因为门诊办理入院手续窗口午休,被告的接诊医师应当清楚,被告也完全了解就医流程,即被告实施诊疗措施的前提系在患者正式入院以后。但就上述两个关系到患者能否及时获得治疗的因素,被告没有给予相应处理,既无安排患者家属通过急诊窗口办理入院手续,亦未告知患者家属入院后方能接受相应检查治疗的流程,以引起患者家属的紧迫感,可见被告对患者病情严重程度认识不足。被告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其应有医疗水平不相当。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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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17.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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