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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未按要求配担架员 致患者被家属扶下楼后死亡 法院判赔43万 冤不冤?〰️〰️✔

发布于 2024-03-15 · 浏览 3.5 万 · IP 浙江浙江
这个帖子发布于 1 年零 54 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孙某生,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2018年8月9日因呼吸困难,在家自行吸氧无缓解后,原告呼叫120,被告医务人员于当日19时43分到达患者身边,但被告医务人员未按照急救规范的要求检查生命体征,判断病情,亦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

且被告急救车辆未按照要求配备担架员,原告无奈只能按照被告医务人员的要求将患者扶下楼,致使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后于当日20时被送至被告急诊科,被告急诊病历记载:血压测不出, 20时50分死亡。

【庭审查明】

2019年2月26日,三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审理中,被告先后提交了死者孙某生两份内容不一致的病历资料,被告工作人员称系因前份病历资料丢失,于2018年9月重新补写了一份病历资料,后前份封存病历找到,造成存在两份病历资料的情况。

【关于病历】

被告一次庭审中提交的x急救站院前病情告知书、急救病历、现场抢救记录及门诊病历复印件各一份与二次庭审中提交的x急救站院前病情告知书、急救病历、现场抢救记录门诊病历、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及患者心电图,拟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救治的义务。

患者的病历资料应是医院诊疗过程的文字记录,被告先后提交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病历资料,使两份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存疑,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及其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定。

【庭审意见】

病历资料系医院对患者诊疗过程中的详细记录,具有当时性及唯一性,但院方在两次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病历资料,破坏了病历资料的唯一性,使患者的病历资料记载内容均不具真实性。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系伪造患者病历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被告方有过错,其行为与患者孙某生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两份病历资料的存在导致本院无法通过鉴定从事实层面查清患者孙某生的死亡原因,故应由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本次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原告方在庭审中表示死者孙某生生前患有肺心病,经查,该疾病死亡率较高,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生前患病情况认定责任如下,被告x县人民医院应承担原告因本次医疗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剩余40%由原告方自行负担。

【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判决,由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孙某、孙某、李某某因近亲属孙某生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3459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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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看急救中心配不配担架员?
符合规定配备,合理107 人
符合规定配备,但不合理83 人
符合规定配备,担架员多半不能胜任岗位99 人

最后编辑于 2024-06-01 · 浏览 3.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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