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全国首例涉产科医疗事故罪遭起诉的真相?
全国首例涉产科医疗事故罪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
目前专业内外关注的焦点是:
(1)该产妇死亡的根本和直接因素,是否是失血性休克。目前许多业内人士包括当事医院都提出,患者的临床诊治和表现中,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的说法难以立足。并提出其它死因:急性肺损伤ALI/ARDS,急性心衰,羊水栓塞等等。大家可以就产妇发病、抢救、死亡等诊疗过程发表自己的见解。
(2)当事医生是否存在严重责任心问题,从而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所有的医疗事件均通过刑事而非民事的方式诉讼,势必使原本脆弱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对该问题,可讨论目前的临床制度存在哪些缺陷,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平衡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医疗鉴定/院内协商等方法。
响应楼主声援者,请到其他准许板块或其它传媒,例如“心情驿站”,谢谢!
============================================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长乐市医院顺产孩子7小时后死亡。次日,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可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作出了“产妇因产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结论,并将此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经历近三年的侦查后,长乐市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6日对其中一位医生李建雪提起公诉,理由是李医生身为妇产科医生,在抢救产后出血的陈某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产妇因产后出血休克死亡,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医生对此十分不服。
首先,自己根本就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在产妇生产及产后7个小时的过程中,她除了到办公室写了一次病历外,从未离开病房,一直在观察并采取输血输液等有效措施对产妇进行治疗,如此尽心尽力地工作,又何来“严重不负责任”呢?
其次,检察院采用的“休克指数”,在医学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休克指数是由脉搏数除以血压高压数得出的数字。按公诉书上说,当日2:45时,陈某的脉搏为144次,血压95/45,此时的休克指数为1.532;而陈某临死前的3:20时,其脉搏为123,血压为110/50,按此数据算出她的休克指数为1.118,而这个表明有所好转的数字,检察院在公诉书上为什么不写?由此说明陈某临死前的休克指数更低了,也就是说好转了,既然好转了为什么还会因休克死亡?
再次,公安机关为什么立为刑事案件却不为死者做尸检,没有尸检报告又怎么能确定陈某就是因失血休克死亡的?在案发的第二天,长乐市公安局就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而仅因为列者家属不同意做尸检,公安局就作罢。而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则用苍白无力的主观臆断,推测出陈某因产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并以此妄下结论。如果是失血休克死亡,那之前给陈某输入的800毫升血液又到哪里去了?经B超检查,陈某在输血后根本就不再出血,这样又哪来的失血呢?因此,没有尸检,就根本无法确定陈某的死因,此案侦查近三年,为什么又不拿出一份令人信服的尸检报告呢?
最后,李医生是一线值班医生,她每次采取救治措施都是向上级的二线和三线医生汇报后才进行的,而检察院仅对她提起公诉,对其他医生至今仍然没有明确如何处理。李医生是个既没官场关系,又无官方背景的弱女子,此前,长乐市纪委已对李医生作出开除党籍、吊销执照,调离长乐市医院的党纪和行政处分,而现在又对其进行刑事指控,难道司法机关也是挑“软柿子”来捏?
更有意思的是,长乐市法院通知双方于2015年1月14日对此进行开庭审理,当天长乐市医院的100多名医护人员自发地前来旁听,而法官在宣布开庭后仅一分钟,就以附带民事赔偿原告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陈某的父亲从事纺织业,是长乐当地的首富之一,与官方的关系非常好。在这个案件中,要怎么办似乎都是由他说的算,司法机关似乎成了他的私人工具。之前他家提出了152万元的民事赔偿,医院方面也同意赔偿这个数额了,而在开庭时又要变更,法院因此仅开一分钟的庭便休庭,真搞不懂法院为谁而开!
如果这样尽心尽力地工作,发生意外事故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以后还有哪个医生敢上手术台?这关系到整个医疗行业执业医生从医风险的问题。请广大医学同仁一起声援李建雪医生,捍卫医生合法权益,决不放弃!





最后编辑于 2015-03-02 · 浏览 1.3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