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压力对律师心理健康状态的影响:自我调节疲劳的中介作用和健康素养的调节作用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工作节奏加快,行业压力也不断加大[1-2],律师作为压力较大的行业之一[3-4],从业者长期处理社会纠纷、规避法律风险,工作强度高、挑战性大,势必会影响身心健康状态[5-6]。调查显示律师患焦虑倾向比例超过70%[7],律师的身心健康关系着行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因此,职业压力对律师心理健康状态的影响逐渐被学者关注。关于职业压力与心理健康状态具体作用机制的研究发现,职业倦怠在其间起中介作用[8];自我调节疲劳和健康素养均与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状态相关[9-12],但在律师职业压力与心理健康状态中是否起中介或调节作用有待探究。
职业压力是个体与工作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当工作要求对个体构成威胁时,会使个体感到与工作环境要求不匹配,从而产生心理紧张。职业压力带来的持续性心理紧张会导致一系列心理、生理和行为问题[13-14]。对医护、教育、IT等行业人群的研究发现职业压力是影响其心理健康状态的重要因素[15-18];对常州市执业律师的研究显示,随着职业压力的增加其心理健康水平相应降低[19]。因此提出研究假设1:职业压力直接预测律师心理健康状态。
自我调节疲劳指心理能量损耗后执行功能受损,导致控制环境和自我、做出抉择和发起行为等意志活动能力或意愿下降的现象[20]。对企业领导者的研究发现,职业压力可引起自我调节疲劳,职业压力与自我调节疲劳呈正相关[9]。自我调节疲劳度提升会增大各种消极心理与问题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影响身体和心理健康状态[10-11]。有研究发现自我调节疲劳在职业压力与关怀行为间具有中介作用[21],但目前尚缺乏关于自我调节疲劳在职业压力与心理健康状态之间作用机制的研究。因此提出研究假设2:自我调节疲劳在职业压力与律师心理健康状态间起中介作用。
健康素养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相应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22]。研究显示健康素养水平与心理疾病的患病率呈负相关[23];大学生健康素养水平越高,其身心健康状况越好[24];职业紧张与健康素养呈负相关[25];心理健康素养在护士职业压力与职业倦怠关系中具有调节作用[26]。这说明健康素养可能调节职业压力与心理健康状态的关系。因此提出研究假设3:健康素养在职业压力与律师心理健康状态间起调节作用。
经过回顾文献,基于上述3个假设,提出本研究假设:职业压力对律师心理健康状态具有预测作用,自我调节疲劳在职业压力与律师心理健康状态间发挥中介作用,健康素养在职业压力与律师心理健康状态间发挥调节作用。本研究旨在验证自我调节疲劳、健康素养在律师职业压力与心理健康状态间的中介或调节作用,以探讨职业压力对律师心理健康状态的作用机制,为律师缓解职业压力、保持心理健康提供理论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采用方便取样法,2022年5—6月选取7家头部中资律所中的660位律师为研究对象。纳入标准:(1)在中资律所从事一线律师工作;(2)执业年限≥1年的各级别律师,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初中高级律师、顾问、合伙人;(3)自愿参与本次调查研究。本研究经中国科学院大学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参与调查律师均签署知情同意书。样本估算采用现状调查样本量计算公式:N=Z2×P(1-P)/E2(N=样本量,Z=统计量,E=允许误差,P=概率值)。本研究中,Z=1.96,E=0.05,P=70%(根据调查,律师患焦虑倾向检出率逾70%[7]),经计算,样本量应≥323例,本研究样本量实际纳入660例,符合要求。
1.2 研究工具
1.2.1 人口学特征:采用自编人口学问卷,采集律师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律师执业年限、工作地点、学历、职级、工作地点、执业领域、工作日工作强度、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强度、收入情况。
1.2.2 律师职业压力量表:采用新加坡学者GEOK-CHOO等[27]编制的律师职业压力量表。研究发现中国和新加坡两国律师资格的取得与执业、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的工作机构与管理机构等有相似之处[28],可能面临相似的职业压力。本研究将英文版量表翻译成中文,由精通法律英语的专业翻译和有国外法学留学经历的律师审校。并请3位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和1位从事法律英语的翻译专家回译,回译一致性系数为0.89。该量表共有47个条目,包括时间压力和超负荷工作、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工作-家庭冲突、满足个人期待、处理法律专业事务、行政事务对法律专业事务的干扰、处理与上级的关系和处理与同事的关系8个维度。采用Likert 5点评分,1分为没有,5分为极大。得分范围为47~235分。得分越高代表压力越大。本量表的Cronbach's α系数为0.96。
1.2.3 症状自评量表(SCL-90):采用DEROGRATIS编制的SCL-90[29-30],王征宇[31]将SCL-90进行汉化,该量表广泛应用于精神卫生临床研究和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状态测评,以调查不同职业群体的心理卫生问题。该量表共有90个条目,反映9个方面的心理症状情况: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采用Likert 5点评分,0分为无,4分为严重。得分范围为0~360分,得分越高表明症状越严重。本量表的Cronbach's α系数为0.99。
1.2.4 自我调节疲劳量表(SRF-S):采用王利刚等[32]编译的SRF-S。该量表共16个条目,分为认知控制、情绪控制、行为控制3个维度。采用Likert 5点评分,1为非常不同意,5为非常同意。得分范围为16~80分,得分越高表明自我调节疲劳程度越高。本量表的Cronbach's α系数为0.84。
1.2.5 全国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快速评估调查问卷(HLSRAQ):采用杜修本等[33]编制的HLSRAQ,该量表适用于不同人群健康素养的快速评估。该量表共19道题,6道单选和13道多选,包含基本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和健康技能3个维度。每题答对1分,答错0分,共19分。得分范围为0~19分。得分越高表明健康素养水平越高。本量表的Cronbach's α系数为0.80。
1.3 质量控制
通过微信联系研究对象并解释说明本研究的目的、意义、耗费时间和选填要求。在其表示有意愿参与之后,向其推送问卷星调查链接,在线匿名填写。调查问卷每道题均设置为必答题,保证问卷填写的完整性;设置IP、设备等技术识别,每台电脑或手机的答题次数、每个IP的答题次数、每个微信的答题次数均仅限1次,以排除重复作答。人工检查问卷答题质量,剔除作答时间<6 min(参考研究者试测时长)、乱答、前后逻辑不一致、消极作答的问卷。
1.4 统计学分析
本研究中职业压力、心理健康状态、自我调节疲劳和健康素养各变量的收集均采用自评量表,各变量间的关系可能受共同方法偏差[34]的影响。采用SPSS 26.0统计学软件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EFA)以检验共同方法偏差,选取KMO检验和Bartlett's球形检验进行验证,当KMO>0.6,Bartlett's球形度检验有统计学意义时(P<0.05),表明可采用Harman单因子检验法(将所有测试变量的题项全部纳入因子分析中,当第一个因子解释的变异量小于临界标准40%,则表明本研究数据不存在严重的共同方法偏差[35])。
采用SPSSAU( https://spssau.com/index.html )进行数据分析,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以(x-±s)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多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组间两两比较采用LSD-t检验,相关性分析采用Pearson相关分析。不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以M(P25,P75)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 MannWhitney U检验,多组间比较采用Kruskal-Wallis H检验,组间两两比较采用Nemenyi法检验。相关性分析采用Spearman相关分析。采用温忠麟等[36]逐步回归法检验中介效应,并采用Bootstrap法重复抽样5 000次检验自我调节疲劳在律师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状态间的中介效应,以95%CI不包含0认为存在中介效应。采用HAYES编制的SPSS宏程序PROCESS 3.4( http://www.afhayes.com )中的模型5探讨健康素养在律师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状态的调节中介作用,并采用Bootstrap法检验健康素养在律师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状态间的调节中介效应;进一步进行简单斜率检验,以验证调节作用,并分析不同健康素养水平下职业压力对心理健康状态的影响。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KMO检验结果显示,KMO值=0.97>0.8,Bartlett's球形度检验的χ2=86 879.91(df=14 706,P<0.01),表明可采用Harman单因子检验法;进一步检验结果显示,未经旋转得到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共32个,第1个因子解释的总变异量为31.03%<40%,表明本研究数据不存在严重的共同方法偏差。
2.2 研究对象人口学特征及各量表得分情况
本研究共发放问卷660份,回收有效问卷656份,有效回收率为99.39%。研究对象的人口学特征见表1。律师职业压力量表、SCL-90、SRF-S、HLSRAQ平均得分为(106.9±34.8)、39.0(15.0,84.0)、(39.4±10.0)、(13.9±3.7)分。
2.2.1 不同人口学特征的律师职业压力量表得分比较:不同性别、年龄、工作地点、执业领域、工作日工作强度、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强度的得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男性律师得分高于女性;>50岁律师的得分低于23~30岁和31~40岁;新一线城市和二线城市的得分高于一线城市,五线城市得分低于一线至四线五类城市;律师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刑事业务+非诉业务的得分高于刑事业务和非诉业务,非诉业务律师的得分低于争议解决、争议解决+非诉业务;律师工作日工作强度为9~10 h/d、11~12 h/d和>12 h/d的得分均高于≤4 h/d、5~7 h/d和8 h/d,11~12 h/d和>12 h/d的得分高于9~10 h/d,>12 h/d的得分高于11~12 h/d;律师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强度为5~7 h/d、8 h/d、9~10 h/d、11~12 h/d的得分均高于≤4 h/d,11~12 h/d的得分高于5~7 h/d、8 h/d、9~10 h/d,>12 h/d的得分低于11~12 h/d,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婚姻状况、律师执业年限、学历、职级、收入情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2 不同人口学特征的SCL-90得分比较:不同性别、年龄、工作日工作强度、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强度的得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男性律师得分高于女性;律师工作日工作强度为>12 h/d的得分均高于≤4 h/d、5~7 h/d和8 h/d,律师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强度为5~7 h/d、11~12 h/d的得分高于≤4 h/d,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婚姻状况、律师执业年限、工作地点、学历、职级、执业领域、收入情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3 不同人口学特征的SRF-S得分比较:不同年龄、婚姻状况、律师执业年限、职级、工作日工作强度、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强度、收入情况的得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23~30岁的得分高于30岁以上年龄段,>50岁的得分低于31~40岁;已婚律师的得分低于未婚者;律师执业年限为6~10年、11~20年的得分低于<3年以下,>20年的得分低于3~5年;职级为中级律师、初级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的得分高于合伙人和顾问,中级律师的得分高于高级律师;律师工作日工作强度为>12 h/d的得分高于其他时长;律师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强度为11~12 h/d得分高于≤4 h/d、5~7 h/d、8 h/d和9~10 h/d,>12 h/d得分低于11~12 h/d;律师收入为101~500万/年和500万/年以上的得分低于≤20万/年和21~50万/年,51~100万/年的得分低于≤20万/年;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性别、学历、执业领域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4 不同人口学特征的HLSRAQ得分比较:不同性别、工作地点、执业领域律师的得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男性律师得分低于女性;新一线城市的得分高于一线,二线城市的得分低于新一线,四线城市的得分高于一线和二线城市;非诉业务的得分低于争议解决和争议解决+非诉业务,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年龄、婚姻状况、律师执业年限、工作地点、学历、职级、工作日工作强度、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强度、收入情况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3 律师职业压力量表、SCL-90、SRF-S、HLSRAQ得分相关性分析
律师职业压力量表得分与SCL-90、SRF-S得分呈正相关(P<0.01),SRF-S得分与SCL-90得分呈正相关(P<0.01),HLSRAQ得分与SCL-90、SRF-S得分呈负相关(P<0.01),见表2。

2.4 自我调节疲劳对律师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状态间的中介作用分析
逐步回归法最终结果显示,律师职业压力正向预测心理健康状态,自我调节疲劳正向预测心理健康状态(β=0.36,t=13.40,P<0.01;β=0.55,t=20.32,P<0.01),见表3。Bootstrap法检验结果显示,律师职业压力对心理健康状态产生影响的总效应、间接效应和直接效应的95%CI均不包括0(P<0.01),表明自我调节疲劳在律师职业压力与心理健康状态间起部分中介作用,见表4、图1。



2.5 健康素养对律师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状态的调节作用分析
律师职业压力与健康素养的乘积项对心理健康状态的预测作用存在统计学意义(β=-0.02,t=-2.00,P<0.05);Bootstrap法检验结果显示,律师职业压力对心理健康状态产生影响的间接效应的95%CI均不包括0(β=0.40,95%CI=0.31~0.51,P<0.01),表明具有调节中介效应,调节中介模型5成立(表5和图2)。简单斜率检验结果显示,不同高健康素养水平下,律师职业压力对心理健康状态正向预测作用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明健康素养水平可在律师职业压力对心理健康状态的预测作用中产生调节效应;随着健康素养水平的提高,律师职业压力对心理健康状态的预测作用呈下降趋势(P<0.01)(表6和图3)。




3 讨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律师职业压力得分与GEOK-CHOO等[27]对新加坡律师的研究相比较低;律师SCL-90得分比孔亚萍等[8]对常州市青年律师心理健康的研究得分偏低,与全国常模[37]持平,表明律师心理健康状态总体良好。本研究中律师的SRF-S得分为(39.4±10.0)分,与大学生[38-39]和临床护士[40]相比均偏低。说明律师可能具有较好的自我调节疲劳能力或策略。研究者对国企管理层的调查发现,自我调节疲劳与工作满意度密切相关[41],律师可能对本专业有较高的满意度和工作热情,缓解了工作中的疲劳。律师HLSRAQ得分为(13.9±3.7)分,低于总分80%的标准,说明律师行业健康素养水平可能整体偏低。健康素养与健康行为和健康状态存在相关性[24],律师工作强度大,专注于专业事务,缺乏对健康素养的重视,因而导致其健康素养水平偏低,这也加剧了不良健康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其心理健康状态的良好发展。
进一步对人口学特征分析发现,女性律师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状态明显优于男性律师。国内外关于性别对职业压力影响的研究结论不一。SPIELBERGER等[42]研究发现,性别对职业压力的整体影响不大,但性别对部分压力因子的频次和强度有较大影响。王文婕等[43]发现性别是工作人群精神卫生影响因素之一。律师工作富有竞争性,男性更具有竞争性和女性更善于合作的特点可能其是压力状况不同的影响因素。50岁以上律师的压力水平低于40岁以下,这可能因为律师到50岁积累了一定的案源和经验,而40岁之前处于开拓市场、扩展案源或刚步入律师行业、培养专业能力、开始与客户、法院等打交道的阶段,面临的压力多样化。非诉律师压力小于从事争议解决的律师,与两领域律师的工作特点相关,争议解决律师通过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等与对手律师通过辩论、协商等方式解决有争议的民商事案件,打交道的群体复杂多样,涉及开庭等与对方当事人、律师面对面的对抗,对演讲、辩论都有较高要求,有时面对多个开庭,需收集大量证据,在进攻的同时注意防守,尤其面对客户要求胜诉的需求,一旦败诉,有可能丢客户;而非诉律师主要从事企业或个人客户日常法律事务,文件、书面沟通较多,侧重倾听客户需求,相对平和,对抗性不明显。与对工作人群精神卫生影响因素的研究结果一致[43],本研究发现工作日或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时长增加,律师的职业压力也明显增加,心理健康状态也相应变差。一项探讨过度沉迷工作对澳大利亚律师心理紧张影响的研究发现,高收入与低焦虑、低抑郁相关[44]。本研究中收入在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状态中的保护性作用不明显,未来有待进一步验证。此外,本研究发现律师的学历及婚姻状况对律师心理健康状态及职业压力的影响无明显差异,这与对常州执业律师工作压力与心理健康的关系研究发现一致[19],这说明婚姻状况和文化程度的差异可能不足以影响律师职业压力及心理健康状态。
本研究发现律师群体的职业压力造成自我调节疲劳,影响心理健康状态,自我调节疲劳在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状态之间起中介作用。逐步回归检验中介效应的结果显示,职业压力对律师心理健康状态起正向预测作用,职业压力越大,律师心理健康状态越差,这与对煤矿企业急救员[45]、中国和非洲教师[46-47]、伊朗护士[48]、英国护士和大学雇员[49-50]等行业的研究发现一致,说明职业压力损害心理健康状态在众行业中可能具有普遍性;职业压力能正向预测律师自我调节疲劳,职业压力越大,自我调节疲劳程度越高,这与对企业领导者[9]的研究发现一致;自我调节疲劳能正向预测律师心理健康状态,自我调节疲劳程度越高,心理健康状态越差。因此,在通过减轻职业压力提升律师心理健康状态水平的同时,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律师的自我损耗,如积极休息与放松、发挥积极情绪的调节作用、合理分配有限的心理资源、远离职场诱惑与保持目标专注、开展自控训练、完善工作自主与激励政策等[19]。
本研究结果发现,健康素养与心理健康状态呈负相关,健康素养越高,心理健康状态越差,与对大学生人群研究结果相一致[22]。但本研究结果表明律师职业压力与健康素养不相关,进一步调节中介效应分析发现律师职业压力与健康素养的交互可影响律师的心理健康状态,简单斜率检验分析结果显示,在不同健康素养水平下,职业压力对心理健康状态的影响程度不同,即说明健康素养可在职业压力对心理健康状态的预测作用中产生调节效应,并随着健康素养的提高,职业压力对律师心理健康状态的预测作用呈逐渐下降趋势。健康素养水平的提升是干预不良健康行为的有效途径[25],因此律所、律师管理机构可采用将健康素养水平作为律师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定期开展健康素养培训等措施,促使律师关注并提高健康素养水平,增加其健康行为,进而减少职业压力,改善律师心理健康状态。
本研究有一定的创新性,对我国律师这一特殊职业人群的工作压力、心理健康状态相关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不仅探讨了律师群体职业压力、心理健康状态、自我调节疲劳和健康素养的相关性,还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自我调节疲劳和健康素养在律师职业压力和心理健康中的影响机制,进一步丰富了心理健康促进的相关理论,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与理论意义。本研究也存在局限性,首先,本研究的样本量不足可能会导致结果的偏倚,将来研究可进一步扩大样本量,以更加深入的分析各变量间的关系性质;其次,本研究是在疫情常态化管理期间开展的,对被试的访谈和调研可能会受到限制,未来可在条件允许时考虑做更多的线下研究。
综上,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均得到验证:职业压力对律师心理健康状态具有预测作用,自我调节疲劳在职业压力与律师心理健康状态间发挥中介作用,健康素养在职业压力与律师心理健康状态间发挥调节作用。此路径揭示了职业压力对律师心理健康状态的作用机制,可为有关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降低律师自我调节疲劳,提高律师健康素养,以缓解职业压力对律师心理健康状态造成的负面影响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略
最后编辑于 2024-04-19 · 浏览 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