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药验证性临床,对照药选择法规依据
最近两年,三类药开展验证性临床,选择尚未批准进口的原研参比作为对照药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这和以前选择国内批准一线金标准用药的做法变化很大,按照ICH E10,对照药应该是在临床试验开展地区批准上市的药物啊?
所以,选择尚未批准进口的原研参比作为对照药,有什么法规上的依据吗?
2015年230号文说的是:对已在中国境外上市但尚未在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应与原研药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并按国际通行技术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我觉得这段话正确的解读是:1、应与原研药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2、按国际通行技术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并没有说采用原研药做对照药的意思。
最后编辑于 2021-12-23 · 浏览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