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老师--2 帖---第3 次成版块热帖
辛老师--2 帖---第3 次成版块热帖
第1 条:台州市一医:打造城市医疗集团
第2 条:罕见!上海一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这是第2 次成版块热,第1 次,第2 次是几天前文献【1】
文献
【1】汇总,是便于自己查看受人关注热帖,是哪些
- 2024-09-03,8:05 ,收录,辛老师

注:
1,台州市一医:打造城市医疗集团
辛老师hyxxj1949
发布于 1 天前 · IP浙江
转发“台州日报头版:报道--家门口的好医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台州日报头版(2024-09-01):
家门口的好医院
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响应 抱团发展——打造城市医疗集团
https://www.dxy.cn/bbs/newweb/pc/post/50883121 ;
2,罕见!上海一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辛老师hyxxj1949
发布于 3 天前 · IP浙江
按:
本人兴趣研究医患关系。看到这帖子,先收录。
近期,本人针对“人”和“病”之间的“医、药、护、患 ”之间关系,作了一次医药科普讲座:《老药师破解黄岩十大药事奇案》【1】。
这个课件第一个案例,阿莫西林克拉维酸,说明书“孕妇禁用”,产下耳聋婴儿,历时3 年医疗纠纷,成全国首例不是医疗事故。本人参加学术调研,历经全程,后续跟进学术研究,编写《新编孕妇用药安全咨询信息汇总》【2】
这个课件,可以说,是几十年临床药学积累集中爆发,忍无可忍。
对于民法典中“告知义务”一项,我在讲座中观点,是这样的:有难度 。因为,外行人,要在短时间,把医疗上风险,完全听懂,完全理解,不现实。因为实践证明,医疗行为,充满哲学思想,存在着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辨证关系。当抢救生命为第一需要时,其他次要问题,就退居二线。(直播视频:民法典- 知情告知-45:50;)如果有事后评论是非,把当时的次要矛盾 ,在鉴定中上升到主要矛盾。就会本末倒置。它产生的后续社会效应。就会出产负效应。
本人讲课件PPT:第33 张:针药品对说明书”孕妇禁用“,孕妇将“无药可用”,因为,世界上找不到没有“孕妇禁用”,“孕妇慎用”字眼的说明书。
而民法典的“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解读,高于一切,这个保证人的生命权的基本义务,法定专业人士是”医护人员“。你说:先执行民法典的生命权的法定义务?还是执行产生医疗纠纷后,倒推医务人员的责任条款的法律条文,是否符合救死扶伤的基本法则?
本人在课件列举两败俱伤案例:
孕妇尿路结石绞痛,急诊就医,一路会诊,被说明书”孕妇禁用“一语卡壳:86小时,不敢用药:一路”看看“,一路”观察“。
还有孕妇感冒用药,呼吸科推妇产科,大家都推。见课件PPT (图3,4 ) 。
对民众,要开展”在没有生病的时候“进行科普教育。真的人在生病了,作为病人和家属,想的是如何快点”治好“病,而医务人员,也是如何想办法快点控制病情。没有一个医护人员,对病人宣教时,这病如何治不好,这药如何会过敏反应会死人!
看病时,如果先看说明书下半部”禁用“,正如上级一专家说:不放心,不要用”,6 个字回复病人,干脆利落
(课件PPT-第29张-(视频时段,40:25)(图-1)
总的精神,要科学,实事求是,还自然科学中客观规律。
2024-08-30,22:30 完笔,辛老师
(图片见原帖)
最后编辑于 2024-09-03 · 浏览 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