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上海一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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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兴趣研究医患关系。看到这帖子,先收录。
近期,本人针对“人”和“病”之间的“医、药、护、患 ”之间关系,作了一次医药科普讲座:《老药师破解黄岩十大药事奇案》【1】。
这个课件第一个案例,阿莫西林克拉维酸,说明书“孕妇禁用”,产下耳聋婴儿,历时3 年医疗纠纷,成全国首例不是医疗事故。本人参加学术调研,历经全程,后续跟进学术研究,编写《新编孕妇用药安全咨询信息汇总》【2】
这个课件,可以说,是几十年临床药学积累集中爆发,忍无可忍。
对于民法典中“告知义务”一项,我在讲座中观点,是这样的:有难度 。因为,外行人,要在短时间,把医疗上风险,完全听懂,完全理解,不现实。因为实践证明,医疗行为,充满哲学思想,存在着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辨证关系。当抢救生命为第一需要时,其他次要问题,就退居二线。(直播视频:民法典- 知情告知-45:50;)如果有事后评论是非,把当时的次要矛盾 ,在鉴定中上升到主要矛盾。就会本末倒置。它产生的后续社会效应。就会出产负效应。
本人讲课件PPT:第33 张:针药品对说明书”孕妇禁用“,孕妇将“无药可用”,因为,世界上找不到没有“孕妇禁用”,“孕妇慎用”字眼的说明书。
而民法典的“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解读,高于一切,这个保证人的生命权的基本义务,法定专业人士是”医护人员“。你说:先执行民法典的生命权的法定义务?还是执行产生医疗纠纷后,倒推医务人员的责任条款的法律条文,是否符合救死扶伤的基本法则?
本人在课件列举两败俱伤案例:
孕妇尿路结石绞痛,急诊就医,一路会诊,被说明书”孕妇禁用“一语卡壳:86小时,不敢用药:一路”看看“,一路”观察“。
还有孕妇感冒用药,呼吸科推妇产科,大家都推。见课件PPT (图3,4 ) 。
对民众,要开展”在没有生病的时候“进行科普教育。真的人在生病了,作为病人和家属,想的是如何快点”治好“病,而医务人员,也是如何想办法快点控制病情。没有一个医护人员,对病人宣教时,这病如何治不好,这药如何会过敏反应会死人!
看病时,如果先看说明书下半部”禁用“,正如上级一专家说:不放心,不要用”,6 个字回复病人,干脆利落
(课件PPT-第29张-(视频时段,40:25)(图-1)
总的精神,要科学,实事求是,还自然科学中客观规律。
2024-08-30,22:30 完笔,辛老师

图-1:讲课件PPT:第29 张(视频时段:40:25)

讲课件PPT:第33 张(时段:41:55-45;12)
论述:(上位法,下位法;药物流行病学;胃炎糖浆)

讲课件PPT:第34 张

讲课件PPT:第37 张(孕妇禁用--两败俱伤-50:18,

讲课件PPT:第38 张(视频时段:先流产--后治疗-49:00,左右)

讲课件PPT:第39 张(视频时段:要对民众提前教育--48:30)
文献
【1】老药师破解黄岩十大药事奇案
https://www.dxy.cn/bbs/newweb/pc/post/50298601 ;重新编辑:钉钉直播网址:
【2】《新编孕妇用药安全咨询信息汇总》【2】
罕见!上海一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中毒与急救医学资讯 2024年08月30日 00:00 广东
以下文章来源于老叶说医 ,作者叶正松
原来最多只是兔死狐悲,一旦事到临头就会发现,你不是狐狸,也是被抛弃的老兔子。
来源 | 老叶说医
作者 | 叶正松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海市某医院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判决。
一名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发作”患者,住院期间,在病房自缢。
医学会鉴定为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医院存在护理等级不当、防范措施欠严密、病情风险预测不足、告知不充分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为同等原因力。
根据医学会的鉴定,法院今年年初判决,医院承担 50% 的责任,赔偿70 万元。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以往案例中,多是医生诊疗上出现硬伤问题。
因为患者住院期间自杀,而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鲜有耳闻,第一次听说,值得注意。

上帝的视角。
云南一名心内科医生表示:“我曾在行政待过一段时间,按照我们医院法律顾问的意思,现在这个医疗大环境,只要去做鉴定,医院多多少少都会有问题,因为医疗工作是人做的,病程是人写的,但是鉴定专家是上帝视角,是等病人出问题后再倒推医院有哪些过错。所以,以找错的目的去进行医疗鉴定,总能找出过错,你能说啥呢?”
老叶我就曾亲历过一次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几名三甲医院的专家参与,围坐一起,拿着病历,一点一滴、仔细认真的查找蛛丝马迹般的问题。不放过一处疑点,不放过一个错字,甚至不放过一个小数点。
可想而知,这种完全脱离当时的医疗场景看问题,只是对着治疗指南和诊疗规范照本宣科的找问题,怎么可能没有问题呢?
绝大部分医护人员,在毕业后的日子,都过的太顺了。
没见过斗争交锋,没被无辜过,没被像一块抹布一样搞脏了,就扔到垃圾桶里。
而只要被一次医疗纠纷锤过,被一个患者道德抛弃过,被一个家属道德蹂躏过,就会懂得了命运二字,就学会了认命。

未尽的义务。
从这起医疗纠纷来看,医学会的鉴定又是医院防范告知不够,未经义务问题。
最近这些年,许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都与“未尽注意义务”而败诉相关。有这方面统计,“未尽告知义务”,占比13.83%。
明显的误诊、漏诊、延误治疗、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这类医方的硬伤,大家都特别注意。
没有手术适应证的手术不能做,有禁忌证的药物不能用,诊断依据尽量全面,疾病的治疗原则多能遵守。
但未尽到注意义务或告知义务,往往是没有犯原则性错误,却又没有做得那么完美,过错往这个“义务”上,最好贴近。
特别是注意义务,基本鉴定过错的思路是这样的,如果尽心尽力、高度谨慎,似乎就不会发生。
因此,病情评估不到位,观察护理不细心,都可能成为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理由。
而一旦被判定未尽到注意义务,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很容易就成立了。
未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不充分,这些字眼在鉴定意见书中也是高频字眼。
很多病例医方过错不明显,但仅是告知不充分,就可能导致医方承担后果责任。
医院,太弱势。
医生,太难了。

厚厚的铠甲。
医患关系,在一次又一次的医疗纠纷中,摩擦出了一条双方猜疑链。
患方认为医生有责任,医生对患方也多了防备之心。
于是,这些年来,医疗纠纷诉讼,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专业性极强。
但法官都是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在判决时,都是依据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对医患双方过错责任进行划分。
面对水平参差的鉴定机构,在很多案件中,医方拿到的鉴定意见书时,心里都是愤愤不平的,认为鉴定意见简直太离谱,而鉴于既往的案例,重新鉴定可能性又非常小。
所以,在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中,很多时候,医方都会感觉判决不公平。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面对同样的是非,医患诉讼双方,在认定尺度上,一定存在不同的答案。
所以,一方“解气”的判决,另一方必然会“泄气”。
一次医疗诉讼纠纷,不只是对医院的声誉带来影响,而且还会毁掉了一个医生的仁心世界。
每一次医院的败诉都会增加病人看病的难度,因为防备心早已胜过了仁心。
别拿医者仁心来要求医生,是仁心一次又一次的被刺,他们不得不给仁心裹上一层厚厚的铠甲,因为不义,所以不仁。

无责的负责。
法律对于医患诉讼的每一起案件,都要不偏不倚,谨慎对待,实事求是。
医者,人之司命,如大将提兵,必谋定而后战。对于患者的权益理所当然应该保障和维护,但是也不能让医者,寒心于救危之中。
大家不应只看到医疗事故后患方的悲情,还应该看到医生48小时、72小时连续在医院工作的辛苦。
如果司法鉴定不能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总是戴着医护有错的有色眼镜去给结果意见,将医护的容错率设置为零,那凭什么在患者躺在病房的时候,让医生对其生命的全权负责?
任何一个医疗事故,任何一场医疗纠纷,任何一次医疗鉴定,医生都只应该对自己的无责先负责,然后才是患者的生命。
不是要大家偏袒医生,但不能总是打着患者是弱势群体的幌子,只要死人就要赔偿,让医生让步吃亏。只要医疗司法鉴定,最终都能“莫须有”的“未经义务”。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最后的话
只有在惨烈交锋的时刻,你才会看透很多人性的阴暗面,而这些血淋淋的现实,你在平时平静的临床工作中,医患交往时,压根就分不清,看不见。
很多的医疗事故,其实都不是医生的错,但错的,总是遭遇医疗事故的医生。
虽然人命关天,但我们依然要客观面对,正确理解医生和医学。
不能让患者命运的一粒灰,变成压在医生头上的一口锅。
常人畏果,圣人畏因。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不要轻易去做那片雪花。
作为同行,对于每一起这样的判例,都要有当头棒喝样的警惕性。
没有人能置身事外的看热闹。
等时代的那一粒灰尘,真的砸到自己头上。你就意难平了。
原来最多只是兔死狐悲,一旦事到临头就会发现,你不是狐狸,也是被抛弃的老兔子。
最后编辑于 2024-08-31 · 浏览 3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