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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的管理

发布于 2022-08-17 · 浏览 5182 · IP 安徽安徽
这个帖子发布于 2 年零 276 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关于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的管理

8月4日,新疆卫健委、医保局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规范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保障药品安全,避免药品浪费,减少环境污染,杜绝结余药品以非法形式处置,现制定本办法(试行,有效期限为2年)。本办法所称“结余药品”,是指医疗机构处方或用药医嘱调剂和使用等过程中,因为药品规格与患者实际用药剂量不一致,个体配制环节而产生的药品。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加强病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召开会议时,应对结余药品进行专题讨论,充分考虑临床用药的实际规格、婴幼儿等特殊群体的用药需求、药品供应、药物经济学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规格,从源头上减少结余药品产生。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对结余药品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价格信息、生产企业、登记人等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账,药学部门每月盘点、汇总、登记结余药品,经医疗机构医保、财务部门审批后办理结余药品入账手续。

针对医疗机构财务部门,《通知》要求建立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账目应当符合财务管理相应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医疗机构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按照医院资金使用流程执行。结余药品专项资金限用于医疗机构捐赠和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医保政策宣传等公益性项目支出。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医疗机构每年将结余药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和医疗保障局报备,说明支出的事由、对象、额度等,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并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内容中对结余项目、数量、涉及金额、使用情况定期公示。

对医务人员有违反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通知》明确了相应罚则。

2020年1月,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和医保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山西加强结余药品管理 ,具体执行情况,未见后续报到。

其他省份卫生健康委和医保局未见相关管理规定。

本院未制定结余药品管理规定,目前均以盘盈(数量、金额)的形式直接调整(药房)库存数,因无法解释(账物不符)原因,纪委监委巡查组要求医院进行整改。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的管理,期待其他省级卫生健康委及医保局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切实落实。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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