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培、违约金、辞职、赔偿。。。你需要了解的各种坑!
本人在工作中接触了大量医务人员辞职引发的纠纷,其中不少是涉及规培医生的,将陆续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发出来,供各位站友参考。
案例1 事业编医生规培后考上研究生,按合同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原告:江苏某医院
被告:某事业编制医生
事实经过
王某于2014年8月1日至医院工作,双方订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该合同第七条约定,王某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2014年8月20日,双方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培训协议,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约定原告培训结束后应当至少为医院服务5年,如王某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可单方解除协议。2017年5月,王某以考取硕士研究生为由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未获医院同意。同年6月,王某收到某医科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但医院认为,王某工作服务期未满,应当遵守服务期的约定,培训结束后应当至少服务5年。2017年5月3日,王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医院出具解除聘用合同决定书。2017年7月7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医院于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为王某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医院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培训协议均明确约定如王某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上述两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现王某因考入高等院校而申请辞职,符合双方合同、协议约定,医院应当予以准许,并为王某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医院起诉不予出具证明书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原告:浙江省某县人民医院
被告:王某,该医院事业编制医生
事实经过
2012年8月3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同年9月,被告被原告送往市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时间为三年。被告于2014年5月21日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015年7月28日,被告考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收到被告提出的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书,同年8月13日被告分别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形式分别发给原告纸质版和电子版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均已于劳动仲裁前收到。2015年8月18日,被告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的人事关系并办理好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转移手续。该委于同年8月19日受理,并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解除申请人(本案被告)与被申请人(本案原告)的人事关系;二、被申请人(本案原告)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本案被告)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三、驳回反申请人(本案原告)的仲裁申请。后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被告)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原告):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该约定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致,符合法律规定,现被告已被录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且已履行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故被告离职到新的国家机关单位工作并不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3 北京事业编制医生规培后辞职,赔偿17万元
原告:王医生(事业编制)
被告:北京某医院
事实经过
原告为2013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原告于2013年8月1日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入职被告医院工作,属于事业编在职职工,根据政策解决了北京市户口,从事医师工作。被告医院(甲方)与原告(乙方)于2013年8月1日签订了《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二)本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三)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违约一方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为:本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乙方连续在甲方院龄满15年,一次性缴纳违约金标准为本人离职前连续12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2倍;连续院龄不满15年的,标准为本人离职前连续12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3倍;其中,在我院入院时属于外省市进京人员(含非北京生源进京、人才引进、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安置),连续院龄不满10年的,一次性缴纳违约金标准为本人离职前连续12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5倍。
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到2017年2月14日被选派外院参加全脱产规范化医师培训,外院每月支付绩效工资1300元。2017年3月13日,原告向被告医院提交《辞职申请书》,原告提交辞职申请后未再上班,原告的工资支付至2017年4月。原告的档案关系现在被告医院处,尚未转出。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不服),请求:1.被告医院支付2013年8月至2017年2月所欠工资382107.01元;2.被告医院办理移转人事档案手续。
被告医院提出反诉,要求:1.原告支付《聘用合同书》约定违约金193235元;2.原告退回2017年4月已领工资及社保代缴合计4769元;3.原告退回2017年3月旷工期间工资及社保代缴5619元;4.原告办理离职解聘手续,档案转移,集体户迁出。
法院判决
关于拖欠工资一节,原告为被告医院事业编在职职工,其与被告医院系人事聘用关系。原告的工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予以审核认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医院存在违法扣发工资的行为,且原告在选派培训期间,外院每月支付绩效工资1300元,原告自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亦存在补扣公积金的情况,故对于原告要求按照北京市卫生和社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一节,工作人员经事业单位办理户口等特殊待遇后,双方可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应以双方在聘用合同中或服务期协议中的约定作为依据。因原告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聘用合同书》的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医院违约金178566.9元(按公式计算)。
案例4 事先未签规培合同,规培基地单方面终止规培,合法吗?
原告:孙某
被告:某医院(规培基地)
事实经过
2016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医院安排孙某在心血管内科从事医师工作,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自2016年8月1日开始以被告医院单位人身份参加本院内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但未签规培合同。2017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孙某继续在被告医院相关科室进行规培。但2017年12月7日,被告医院向孙某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劳动合同期已满,经医院研究决定,不再与孙某续签合同。2017年12月28日,被告医院又作出《关于学员暂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暂停其在被告医院参加的规培,请孙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孙某遂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通知并保障孙某三年规培期,仲裁不予受理,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1. 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31日到期后,孙某继续在被告医院工作。被告医院未在一个月内与孙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已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医院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孙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劳动关系的构建基础是双方的互信,劳动关系的存续同样需要靠互信来维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某种意义上就象征着信任危机的爆发,即便解除是违法的,劳资双方解除争议的背后是信任危机,一纸裁判可以强行恢复劳动关系,但难以修复已经出现裂痕的信任关系。综合主观情况,孙某与被告医院之间的矛盾较为对立,已经没有了最基本的信任和理解,再考虑到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的独特特征,双方已丧失了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合意基础,为了防范引发新的纠纷,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孙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并订立不低于三年聘用合同及撤销被告医院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医院违法终止与孙某之间劳动关系,孙某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另案主张被告医院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2.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第三条规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毕业生、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人员及其他需要接受培训人员。第十九条规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培训基地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从前述文件的内容看,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并非都能够实际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目前尚处于有计划、有步骤的倡导阶段,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是否被安排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系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3. 《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人事管理若干意见(试行)》规定,自主培训学员在培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确定考核等次,并记录在案。在规定的培训期限内,未能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自主培训学员,按照培训基地有关规定协商处理。需延长培训时间的,由培训基地自行处理。本案中,孙某以被告医院员工的身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医院自主培训学员。就医院终止与孙某劳动关系后的继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项,应按照《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人事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培训基地医院协商处理。故孙某要求撤销被告医院作出的《关于学员暂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通知》的请求,不予处理。
医法迭影 | 丁香园法律版版主
法律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专利代理人资格
致力于医疗纠纷、医院劳动人事、医药知识产权研究与实务
最后编辑于 2019-06-29 · 浏览 4.4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