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速递】案例111 小儿麻醉违规使用芬太尼,患儿死亡,医院赔偿26万元
原告:患儿父母
被告:某卫生院
一、诊疗经过
2016年10月31日15时,患儿,1岁,因“发现右侧腹股沟区可复性包块5+月,不能回纳2+小时”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腹股沟嵌顿性疝。17时,被告在静脉麻醉下对患儿行”右侧嵌顿性股疝松解、回纳、疝囊高位结扎修补术”。17:35,手术结束,17:40,将其送回病房,19:4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司法鉴定
(1)2016年11月2日双方共同委托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患儿死因鉴定,2017年2月20日作出鉴定意见为:患儿死亡原因不能排除为麻醉药所致死亡。
(2)2016年11月7日,原、被告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患儿血液样品中的氯胺酮和芬太尼进行定性定量鉴定,2017年2月23日该所作出鉴定结论为:1.所送血样中检出芬太尼,浓度为0.02ug/mL;2.所送血样中检出氯胺酮,浓度为4ug/mL。
(3)被告对患儿所患右侧股沟嵌顿性疝诊断准确,具有手术指征,手术方式正确。但存在以下过失:
1. 病历书写不严谨:医方提供的麻醉记录及医嘱单中没有使用芬太尼的记录,但司法鉴定所对所送血样中检出芬太尼,浓度为0.02ug/mL,说明病历记录不完整,遗漏重要内容。
2.围术期处置不当:一是根据提供的《手术护理记录单》《手术患者交接记录单》及病房的《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均显示:患儿在麻醉未清醒的情况下送回病房,不符合麻醉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虽然基层医院可能没有麻醉恢复室,但患儿也可以在手术室麻醉医师监护下,不急于回病房或回病房后由麻醉医师监护至麻醉苏醒,以此来弥补基层医院条件所限无麻醉恢复室的客观情况;三是未见麻醉医师书写麻醉术后访视记录。以上情况既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同时也说明术后没有尽到医护人员谨慎的注意义务。
3.麻醉药物使用不当:根据提供的麻醉记录,本次手术麻醉中用了苯巴比妥、氯胺酮、咪达唑仑,其使用无过错,虽然没有使用芬太尼的记录,但司法鉴定所对所送血样中检出芬术尼0.02ug/mL,认定本次手术围手术期使用过芬太尼。芬太尼有呼吸抑制作用,最新版全国高等学校教材《药理学》第八版及药物手册均有记载:2岁以下小儿禁用芬太尼。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7%的赔偿责任,共计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