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补充通知
为落实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的要求,我办于2018年2月14日发布“关于规范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通知”。现根据企业反馈意见,为方便企业印制“‘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现将标识矢量图予以发布,请企业参照使用,具体请见附件。
企业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办工作人员。
联系人:刘冬
联系方式:liud@cde.org.cn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附件 1 :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LOGO.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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