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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告知义务或涉三重法律责任

发布于 2024-09-08 · 浏览 504 · IP 浙江浙江

读后感:

本人兴趣研究医患 关系,学习这一文章, 又有长进。

1,从本案件看,几次产检B 超无法发现异常,没有告知,这医稷中是不是脑子进水了?

2,现在药品说明书“孕妇禁用”成常态标示,但临床明确告知患者(说明书”孕妇禁用,你用不用?“这样的“告知”概率有多少呢?本人研究药品说明书,化了大精力,或者说,研究医患关系,越研究越”油条“,感受越深刻。

3,【法理评析】--这一条:说明(告知)是:法定义务。

现在需要进一步落实:首先你要”告知“,第二,怎样证明你已”告知“(文字依据在哪里?!

这里体理一种情况:你冒风险,救人性命,没做好这“告知”文字依据,有可能白忙活,还落一身医疗纠纷官司。问题来了,救人性命,分秒必争,不象事后律师,或司法人员,慢悠悠地找字眼,钻孔子【1】。在救命时 ,家属也是要医生”快、快、快"!

4,民事责任

“如果患方损害与医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医疗告知义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医方虽未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却未造成患方损害,则无法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历经3 年学术研究的的“阿莫西克拉维酸钾说明书”孕妇禁用“,产下耳聋婴儿【2】,成全国首例不是医疗事故,依据,应该是属于”没有因果关系,药物流行病学作依据。

5,行政责任

与民事责任认定思路不同的是,医方未尽医疗告知义务,即使未造成患方损害,也要承担行政责任。----这句话提示:不管天下雨刮风,先行”告知“,不执行”告知“义务,不管是否产后果。就是你的错。

后半句: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提示,医生光告知了,还不够,要患者”知情“并”同意“(要有文字依据)。

这里存很大问题,医药学专业学问太深,行内人,隔专业,如隔山,别说隔行如隔山。

6,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罪的定义:

”医务人员出现包含未尽医疗告知义务在内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并造成患方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方身体健康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理解与点评:

先有患方死亡,再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包含在内有:未尽告知。


学习小结:

医患纠纷,上升到打官司层面,特别对死亡案例,本人认为,尸检是必须大力推行,才能搞清真正原因,本地1例22 岁大学生,铁路实习,用药阿米卡星,突发死亡,做了尸检,才明白,是主动脉夹层破裂,不是用药原因,当时本地发生多例阿米卡星用药致死,自然往用药思维。

做临床一线,该守住的底线,必须 坚持死守,特别”熟人、朋友“诊疗行为,要守住原则。


2024-09-08,13:105 完笔,辛老师


文献

【1】罕见!上海一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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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典型案例集

未尽告知义务或涉三重法律责任

健康报,2024-08-20(7)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 万里涛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卢意光 熊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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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徐某于2019年8月起多次至某妇产医院产检门诊就诊,2020年2月顺娩一活婴。婴儿后因呼吸困难入院治疗,诊断为先天性多发畸形徐某认为,医方在产前已诊断出胎儿缺陷的情况下,未履行充分、明确告知义务损害其知情权选择权,故要求医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当地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指出,医方违反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孕中期(孕22周﹢5天)、孕晚期(孕30周﹢5天)超声检查均提示胎儿异常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患方至产前诊断门诊或围产会诊中心就诊,也未充分告知胎儿存在畸形的可能,使患方丧失终止妊娠的选择机会,致先天性多发畸形婴儿出生。医方未履行充分、明确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与患方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医方存在未履行充分、明确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且与患方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支持患方要求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获取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后,对涉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辛老师点评:

妊娠安全是最敏感医疗安全议题,B超已明确:均提示胎儿异常的情况下,为何能不明确告知患者呢?说明这个医院平时安全医疗教育非常薄弱。

现在药品说明书“孕妇禁用”成常态标示,但临床明确告知概率有多少呢?也难说,出医疗纠纷,倒是较多的。

2024-09-08,9:05 记录,辛老师



【法理评析】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明确告知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等相关信息,即为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医疗告知义务体现了法律对于患方知情权、选择权和自主决定权的尊重,有助于建立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减少因误解或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性质而言,医疗告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而非诊疗合同的约定义务。民法典第1219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2、102条,医师法第25、55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47条等,均对医疗告知的情形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


经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医方未尽医疗告知义务,或将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依据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医疗告知义务,造成患方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的成立以“未尽医疗告知义务造成患方损害”为前提,其中包含行为、损害、因果关系等要件。简言之,如果患方损害与医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医疗告知义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医方虽未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却未造成患方损害,则无法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医方未尽医疗告知义务先天性多发畸形婴儿出生有着明确的法律因果关系,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医疗告知义务不仅涉及患方民事权利,也是法律法规确定的医方强制性义务。与民事责任认定思路不同的是,医方未尽医疗告知义务,即使未造成患方损害,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具备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要件。在该当性层面,行政处罚法明确处罚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强调行为违法,而非结果违法


从医疗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明确指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非要求行为人必须造成特定的社会危害后果。具体而言,根据医师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医疗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第2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由此可见,无论医方未尽医疗告知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方损害均不影响行政责任成立的认定。


刑事责任


如果医方未尽医疗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如果医务人员出现包含未尽医疗告知义务在内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并造成患方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方身体健康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构成要件上分析,每一种犯罪都要具备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四个要件。相对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未尽医疗告知义务相关刑事责任的认定,更加强调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观状态、行为与患方重伤或者死亡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这些要素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综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患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以避免发生类似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先天性多发畸形 (1)

最后编辑于 2024-09-08 · 浏览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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