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
(一)主要内容
1、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究竟享有哪些权利?这一只是个被忽略的话题。为此,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目的除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更重要的是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精神卫生法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其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2、明确精神卫生工作相关主体职责
国家积极发展精神卫生事业,为了精神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职责。为此,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同时,精神卫生法还明确了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强调了监护人的职责,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精神卫生法还专门明确了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职责,法条强调应当关注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的心理健康状况,不仅需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还应在必要的时候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3、建立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任何疾病来说,预防比治疗更为重要,因此精神卫生法专章对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制度进行规定:
(1)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监狱等场所在开展精神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方面都负有责任和义务。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加入心理援助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针对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3)设定了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规范。心理咨询与治疗有着本质区别,所以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如果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时应注意保护接受咨询人员隐私。
(4)建立监测网络与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制定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并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4、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的相关要求
(1)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的条件,诊疗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精神障碍诊断的依据进行了规定,同时授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制定权。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还应注意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为住院患者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另外,精神卫生法还对病历资料记录与保存,药物的使用,保护性医疗措施和特殊治疗措施的程序与适用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2)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精神卫生法强调医疗机构负有告知义务,其对于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不仅应告知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还应说明为患者所制定的周详治疗方案及有关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同时还明确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3)医疗机构的禁止行为。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禁止对非自愿住院医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5、明确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送治权
送治权也就是谁有权把人送进精神病院,为了杜绝诸如导入案例中的“被精神病”现象,精神卫生法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治权的规定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二,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三,对于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6、规范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制度
(1)明确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人身自由是宪法所明确的公民基本权利,在“被精神病”案例中强制精神障碍患者住院,侵犯其人生自由的事情大量存在。为此,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这体现了对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问题。非自愿住院是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制度中的特殊情形,因此,精神卫生法做了详细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在两种情况下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种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并且经其监护人同意;另一种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二,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异议程序。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再次诊断要求。
再次诊断需要由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如果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鉴定需要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精神卫生法还对鉴定人回避制度,以及鉴定的基本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再次诊断、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第三,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依法办理出院手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3)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制度。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问题,精神卫生法分两种情况进行规定,对于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但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7.、精神障碍的康复制度
对于精神障碍的康复方面,精神卫生法主要明确了社区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组织、用人单位、监护人的义务。具体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并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出院的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开展康复训练,并对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残疾人组织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等等。
8、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构精神卫生保障体系
精神卫生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的责任;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广泛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等等。
精神卫生法还强调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另外,精神卫生法还提出,保障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9、明确精神卫生相关法律责任
精神卫生法还对不同主体和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责任,其主要承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责任。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处分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警告、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还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对于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违法行为的不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法条还规定了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精神卫生法还明确了侵犯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权,侵犯精神障碍患者或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涉及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点知识
1、精神障碍
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常见的有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致病因素有多方面: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器质因素、社会性环境因素等。许多精神障碍患者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哭笑无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意志减退,绝大多数病人缺乏自知力,不承认自己有病,不主动寻求医生的帮助。常见的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障碍、更年期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及各种器质性病变伴发的精神障碍等。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2、精神障碍的诊断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判定是否患上精神障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检查:一、看精神活动表现。就是在各种心理活动过程之间,看病人的认识过程、内心体验和意志活动是否协调一致;二、看个性特征是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就是在病人的各种心理活动过程和全部行为中,这种个性特征是否能表现的恰当、连贯;三、看他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他所生活的环境对他提出的要求。就是看病人的谈吐和各种行为能否被常人理解,有没有明显离奇和出格的地方。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3、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5、保护性医疗措施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如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6、心理援助、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卫法)发布以来,微博上关于该法案的讨论非常激烈。很多人表示不理解、愤怒,甚至有人准备上诉废止该法案。我看完精卫法以后发现很多方面确有不明确之处,也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总体上感觉这是一部象征意义大于实践意义的法律。针对法案的出台及其中有争议的条款,我收集整理了一些数据,并请教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认证专家组的老师,就我个人的理解和网民的评论与老师交换了看法,得到了一些非常有指导意义的信息,以下将我的看法和专家提供的信息整理给大家。
法案出台背景简述:
中国尚有很多地区属于精神卫生服务的空白地区。从精神病医院的行政管理层级和地理分布看,大型精神病医院或者大型综合医院的精神科隶属于直辖市和省级政府,主要分布在大城市。但是,在全国333个地区(地级市)中,37个地广人稀的农村和山区没有精神科病床,形成了精神卫生服务的“空白区”,在全国2868个县级行政区中,只有220家精神病医院和53个县级医院有精神科,这意味着90.5%的县没有专业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只有220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有精神科床位,占13120家二级以上医院的1.54%,是中国精神卫生服务资源配置的一个重大缺陷。
中国精神疾病治疗率低。调查显示,即使在精神卫生资源很丰富、医疗保障水平很高的上海市,2l世纪初各类精神病的未治疗率仍然高达47.3%~76.3%。2007年,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的调查显示,90%需要治疗的抑郁症患者没有接受治疗。据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国精神疾病治疗率所作的调查,精神分裂症患者就诊率仅为30%,住院治疗者不足1%;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惊恐障碍治疗比例仅为10%;强迫症、酒精依赖、自杀与自残的治疗干预率更低。
在精神卫生治疗总体不容乐观的大背景下,精卫法从85年开始起草,至今27年,去年被列入国务院正式的计划,因此国务院法制办拟定了草案在去年11月发布,由社会各界评议。草案一出,一片哗然,在心理学界、医学界和法学界等诸多领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心理学界的专家学者们针对草案条款提出了诸多异议,其中最具争议性的条款意将心理咨询完全纳入该法案并有卫生部监管。很显然,这一内容在正式法规中被去除了,相较草案,正式法案已经做出了诸多优化,这是一个积极的结果,是心理学专家们和社会各界集体的力量!
该法案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目前精神卫生领域的司法空白,防止诸如‘被精神病’、‘强制就医’等严重伤害人民利益和引起医患矛盾的焦点问题出现,便于今后从法律层面作出判断。同时该法案也将对于精神障碍鉴定权有司法机构改为医学鉴定,确定了临床诊断中医学的鉴定地位。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然而规矩通常是滞后于现实的,只有等某些问题爆发了,且成为焦点或普遍性问题的时候才会被规范。这方面在中国显得尤为突出,很多法案可实施性非常差。上海精卫中心的谢副主任认为,新精卫法案平衡了病人人身自由、公众不受病人危害;病人对自身健康的需要三者之间的不同权益。我觉得这也是一种进步吧!
法案理解:
1.
这是一部针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的法案。
2.
法案总则及第一条阐述非常明确。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同时法案界定了卫生部为主管部门,即说明卫生部有最终裁决权,但仅针对‘精神障碍患者’。根据精神状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说白了就是只要是精神障碍就属于该法案管辖范围,属于卫生部管,如果不是,那就管不着了。
1.
法案主要是针对医院系统,并不针直接对心理咨询界。
2.
纵观全法案共9处提到‘心理咨询’;13处提到‘心理治疗’,出现最多的是第二十三和七十六条(具体条款见文附链接),仔细解读可以发现,法案确实限制了心理咨询师的工作范围,严令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仅指不得出具医学诊断结论)和治疗,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实核心的意思是禁止心理咨询师去医院工作。(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此可见,法案未对心理咨询师的责权做明确规定,只是限制了别跟医院系统挂钩。说通俗一点,就是心理咨询师别到医院范围内做事,出了医院就不会管你!
在目前我能想到可能受到影响的是部分在上海肿瘤医院等单位做临终关怀的心理咨询师们。今后医院许可与否,要看地方卫生局是否会依据该法案出台地方性的实施细则。另一部分受到影响的是像考取上海人保局颁证的‘心理陪护师’这类拿着地方非卫生局审核的从业者。因为是人社部(局)认证,所以不能去医院从业,只能提供些居家上门服务。
结合目前心理咨询师的培训体系、从业者能力及监管体系来分析,心理咨询师们总体能力确实也不具备处理精神障碍患者的可能性!即便是职业大纲中说明了可以对这种医院诊治的精神障碍患者恢复良好的情况下做辅助性治疗,但现实中甚少心理咨询师会遇到此类来访者,有也不可能与原诊治医生做案例沟通。真正能跟医院治理挂钩,联合治理者实在是凤毛麟角。
我觉得这项规定是把双刃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保证重症患者得到救治的专业性和安全性,但是也给处理复杂心理问题的各界带来了障碍,限制了良性的合作与沟通。就合作模式与未来发展的讨论见后文。
1.
从法案主旨来看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是指拥有卫生部考核认真的心理治疗师。
2.
很多人觉得这部法案对‘心理治疗’做了限制就是限制了心理咨询师的工作和发展,其实不然,再看法案第二十三、七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五条不难发现,法案对心理咨询师和心理治疗做了区别描述,虽然未明确界定‘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技术的区别,但对职业定位还是明确的。
现在社会上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宣传非常热,主要是因为从事相关培训的都是社会机构,这些机构在营销上有明显的优势(包括最近被停办的华东师范大学培训点,也是属于社会机构承包办学)。相较心理咨询师的大热,卫生部组织培训的‘心理治疗师’的认知度就小很多了。大家都知道在医院内工作的人员必须由经过卫生部核准,主要是医师、护师、技师3大类,当然也有护工等编制外人员,但无一例外必须有卫生系统发上岗证,法案中提及的心理治疗工作就是指由卫生部发证的从业者,所以跟人保部认证的心理咨询师无关。
从第二十五条(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的描述看,心理治疗师和目前的精神科医生肯定不是一个岗位,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方向,今后各级精卫中心和医院的精神科不再只是单一的问诊、开药,估计会加设心理治疗项目,至少说明心理治疗可以入医保了。其实上海的各大医院已经开设了心理治疗门诊,只是大众还不甚了解。心理治疗门诊采用特需门诊的挂号方式,收费较普通门诊偏高,从业的都是经过培训的医生,还不能算是职业的心理治疗师。我想这对大众来说绝对是个利好消息,而对广大心理咨询师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如果我们的能力不够好,谁会来付你几百,甚至几千一小时的咨询费用,入了医保费用肯定大幅降低。同时必须关注到在医院是有能力使用各类身心反馈治疗仪,这类仪器从几万到上百万不等,普通的心理咨询机构是不会采购这类设备的,而在医院就有条件使用这些设备。不可否认仪器对器质性调节和心理疏导是具有一定作用的,尤其是有很多人觉得心理咨询师就说说话,甚至1个小时都在点头,‘嗯’几声还要收几百就是敲诈的局面下,心理疏导结合仪器调节的治疗模式可以让这些人的心态更平衡,即便单价可能较贵,但能入医保还是很有市场空间的。
未来心理治疗师的选拔和认证,我估计主要还是从目前的医护体系中自由报名和择优录取,通过考核后上岗从业,今后是否会让其他人员通过认证后进入医院工作,完全要看卫生部是否对心理治疗足够重视,资金、编制等做出进一步操作方法,尤其重要的是培训体系是否完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制度中,增加精神科医生及心理治疗师的培训名额,制定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鼓励医学生选择和从事。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在的医学教育体系中心理学及临床心理治疗技术的课程还是很少的。
1.
关于精神障碍灰色地带的神经症的界定,这个焦点并未在法案中加以阐述。
2.
在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考核全国卷教材中明确:心理咨询师主要从事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和可疑神经症的处理,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必须转介给医院,难点就是神经症到底怎么判定!如果诊断标准是按照CCMD-III来判断,那么势必将所有神经症以及PTSD、人格障碍、心境障碍,连同儿童情绪障碍等都归入了该法案管辖范围,所以这只是教材内容,不是法律法规!当然我们也应该理解,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体系最初的推动者几乎都是医学院出来的。
新法案中没有规定精神障碍诊断的具体依据和标准,只是说明了由谁来做,所以对于广大心理咨询师来说也无需担忧,即便将来卫生部出台了具体细则,界定神经症等必须由医疗机构处理,我觉得对于不具备诊断权的心理咨询师来说也无需担心,除非来访者开始就亮明我是医院鉴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心理咨询师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引导来访者康健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身的权益,避免伤害和危机事件的发生。一旦闹上法院,就必须按精卫法来判了。所以比较靠谱的发展方向是如果求助者先去了医院,就由精神科医生做诊断,然后由医院内的心理治疗师做临床心理治疗;如果先到了心理咨询机构,除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必须转介,剩下就处理吧。
从现实角度看,卫生部未必会如此界定,因为神经症的处理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就是个烫手的山芋,一旦着手管理,等于昭告天下有近1/3(保守估计至少为2位数)的神经衰弱者也必须由医院来处理,那就等于告诉大众,这1/3的人都是病人,这是政府不愿看到,也不可能做的。尤其是40%以上精神障碍患者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25%以上的患者有病耻感的情况下全面公开这样的信息。目前全国尚有70%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未得到良好救治,就更不可能强制性把把神经症收归帐下。如果要管,各级医院的场地、人员等诸多方面都需要随之全面提升,这是近期无法做到。湿手沾面粉,卫生部不会没事给自己找这种麻烦。
国内外环境
美国
多年前参加上海市心理协会年会,复旦大学心理学主任孙时进教授曾邀请过一位加拿大CPA的一位华裔教授做过关于北美心理服务体系的介绍,我有幸聆听。当然这是多年前的信息,目前是否有新动态欢迎业界老师指正。
美国的心理服务体系分5个层级:
1.
精神科医生:主要处理最严重的精神障碍,有处方权。医学院毕业,拥有医学博士(MD)学位,这类人跟法学院毕业的人并称:美国一流人才(商学院只能排第三)。报考者不限定学科,但必须通过全国医学院统一考试(MCAT),学制4年,毕业后通过美国医生执照考试(USMLS)才能工作,通常在医院内工作(起薪20万美元以上),但也可以到社区系统挂诊,接受预约治疗。《成长的烦恼》中杰森·西佛就是长岛医院的精神科主任,老婆麦琪做知名主持人太忙,于是辞职回家在八角屋做心理治疗。反正这就是一群精英中的精英!
2.
3.
心理治疗师:主要用各种心理技术处理身心障碍及健康调适。心理学博士毕业(PD),通常会加入APA(美国心理学协会)或APS(美国心理科学协会)成为会员,有5年以上临床治疗经验的才能成为高级会员。心理学博士通常需要有心理学、哲学或教育学本科及硕士的基础学习才容易得到教授的批准,硕博加起来平均需要5-6年。这群人跟上述的MD一样是心理治疗的中坚力量,可以开私人诊所及在社区服务系统中挂名。
4.
5.
心理咨询师:主要处理跟心理有关的各类咨询,及没有医保人员的心理咨询服务,通常会在各种社会机构或公司工作。这个群体最好是有心理学硕士或相关的专业背景,因为在广告和名片上都必须打专业背景简称,比如:L.C.S.W,如果连个起码的学位都没有是肯定没生意的。有些朋友觉得在美国心理治疗师跟咨询师其实不分的,就是个名称上的区别,我个人觉得从处理手段和工作能力上来看确实没什么太大区别,关键是学位级别及与此相关的医保制度控制带来的差别。
6.
BTW:咨询师里面最尴尬或者说评价最差的是婚姻咨询师,这点在宾州马丁·塞利格曼(APA前主席,宾州教授,积极心理学创始人之一)访华的演讲中也提到了。
1.
社工:需要考取专业证书(本科学位),主要职责是为公民在家庭、社会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咨询和解决办法。这类人通常在社会机构根据机构工作内容不同有专业的服务领域,比如儿童救助、孤老救助等。有很多社工会选择继续攻读心理学、医学或法学博士。
2.
3.
志愿者:工作内容很杂很奇怪,但通常都是些很容易做的事情,比如帮养老院除草、清洗设施等。这类人组成也很复杂且没有太过严格的限制,有些是纯自愿的,有些则是犯法后被法官判令做公益服务。
4.
其实前2类职业跟后3类群体最大的区别是他们的服务是否可以纳入医保。(美国强大的医保系统不在此做介绍了,推荐大家去优酷视频,搜索高晓松主持的节目《晓说》,很多期都是介绍美国的历史人文,其中有一期就提到了医保制度)要知道在美国获得一个PHD:Doctor of Philosophy(泛指博士)是很不如容易的,学习阶段出现一个B,教授就要找你谈心,甚至劝退了。而能当医生的必须都是博士毕业,这也是为什么医生被称为Doctor的原因了。正因如此,保险公司才敢把他们的服务纳入保险体系。有医保的公民一般每年可以用12-18次吧。
欧洲和日本
在欧洲和日本能开私人心理诊所的需要相关硕士学历,比美国的管制稍微放松了一些。当然每个国家还是有自己的体系与要求,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因为体制的关系都比较类似。
BTW:德国曾经是哲学、医学、心理学等非常领先的国度,但是在二战后同样百废待兴,当时也出现过对紧缺职业先短期培训后从业,再逐步严格控制的阶段。
(以上信息是根据亲友及网络信息整理,欢迎有美国生活和学习经历者补充或更正)
国内
2006年卫生部精神卫生处成立,同年召开全国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明确了各部门的相应职责。2008年制定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工作指标与目标: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居民能够方便获得心理健康指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获得有效管理治疗、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服务。从各种历史文件描述来看,精神疾病患者一贯是重点,新精卫法秉承了一贯的思路。
关于国内心理学教育与应用环境的情况我不想做太多描述,只要在这个圈子内待过几年的学者心理都会有一本帐。我想说说让我比较有感触的情况。
几年前在上海市徐汇区康健街道曾经建立过一个类似美国5层心理服务的体系,这个体系中包括政府机构、医院、心理、社会力量等,在我的认知中,是当时乃至今日全国最完善也是最有效的心理服务体系。该体系当时是由原85医院精神科主任、上海市心理学会社区心理健康与发展专业委员会主任、心理咨询师培训导师刘素珍博士组建。体系结构大致如下:居民楼组长发现楼内由需要帮助的居民,提报给居委会;居委会了解情况后视情况处理:居委会可以处理的直接处理,需要上级部门处理的提报给街道,需要心理关注的直接通知配属的心理咨询工作组(心灵卫士);居委会和街道2级政府机构可以要求社工介入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力量,心理咨询师可以直接在居委或街道提供的场所对有需要帮助的居民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如果发现有精神障碍患者则提报给刘博士在街道设立的工作点;刘博士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干预和治疗;社会公益机构和组织提供辅助及其他类的协助和组织;企业员工及社会志愿者为各福利机构和社区提供义务服务。在该体系中,居民的各类问题被有效分解并得到相应帮助。我没有体系运作期间各项统计数据,但从实践效果来看确实是成功的典范。刘博士利用个人的职位、声望,借助政府及社会力量逐渐了这个体系实属不易,但是遗憾的是刘博士退休后该体系便无法完整的维系。
宁波市开展社区精神卫生康复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精神病人治疗情况比以前明显改善,药物治疗率从实施康复前的57.13%提高到74.18%。
广东省南海市的社区精神卫生工作,在基层精防机构指导下,以工疗站为基地,建立家庭看护组,开展家庭干预、心理康复、职业康复、医疗康复等工作。项目执行两年后显示:精神分裂症缓解率77.8%,社会不良影响率为0%,年平均复发率8.3%,规则治疗率66.7%。
鉴于各地的经验和统计反馈数据,我觉得广大心理健康服务从业者仍然任重道远。有资源有能力者需要发挥更高的精神领袖作用,在现阶段需要尽可能考虑如何建立有效体系服务,让各个职能分工进行分工合作,各机构间形成有限制合作,扩大信息沟通的渠道并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当然也要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做好相应的限制措施,尽可能明确相应的责权利。
心理咨询师成长
作为心理咨询师不只要学习专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自己健康。
首先要提高自身的心理健康水平,通过不断的学习、参与同级督导和接受导师督导促进自我成长和人格完善,提高精神层面的追和身体的健康,并不断清理负面情绪理,调节好自身的心态,逐步提高自身的能量。
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心理服务技能,打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对心理咨询师考证时所学的每个内容进行考后的深入学习,不断学习,扩大知识面,挖掘知识深度,努力实践并不断反思总结,做好对自己能力的定位,做到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
加入良好的学习成长交际圈,寻求社会支持与共同成长。把每个人渺小的力量汇集成团队无限的力量。
最后还是回到开始,如果不能成为心理咨询师,至少让自己成为健康的人。
对于广大心理咨询师来说,我个人觉得无需过多考虑精卫法的限制,从我以上的理解来看,心理咨询师这个职业是安全的,毕竟国家需要这样一个群体。在汶川地震后,心理咨询师们展现出来的力量和效果确实让世人对这个职业有了新的理解和关注。我相信目前去学习心理学会已经被认为是一种基础能力需要,甚至有些时髦,最关键的是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反对及不理解的声音会被10年前少了很多,这就是进步!
结束语
新精卫法依然有诸多不足,还是一部象征意义大于现实意义的法案,但不可否认它的出台是一种进步,有很多条款会对未来百姓的健康起到积极作用,这是值得称赞,这是一个里程碑。
最后编辑于 2023-09-10 · 浏览 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