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聘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怎么办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般是3到5年一签,到期会续签,即使当年没有及时续签订合同,并不是说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真实意思,实际在客观上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缺少形式要件而已,这是单位人事管理的疏忽或者你是单独进入事业单位,批次的人数少,和大家存在月数的间隔,等大家统一ban理续签聘用合同时统一续签,没有问题。
事业单位只要你不出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合同会延续履行,受到编制和人社部门的管控,不会轻易多一个人,也不会轻易少个岗位,经费来源是固定的,单位是代履行职责和人员管理的末端,不能随意决定解聘一个人,就是这个人犯了重大错误或者主动提出公职辞职,也需要按照程序ban理解聘手续,报送人社部门备案审核以后,ban理档案、社保等的接续手续。
事业单位人事纠纷,也是适用仲裁等法律途径,有救济途径,还有很多监督管理部门,例如纪委监察委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岗位设置管理规定都是很好的保护作用,有你的岗位就是你的价值,就是事实岗位聘用合同,这才是最大的存在价值!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后,可以这样ban,继续续签合同,直接和公司再继续续签,表现良好,工作积极,你带上身fen证,社保卡,***,直接和公司续签合同就可以了
分两个层次来解释这个问题。
第一,在事业单位只要入编相就等于领到了“长期饭票”,不存在签订长期合同方面的问题。有人会说,事业单位不是也要签合同吗?没错,是要签,但签的是聘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事业单位现在实行的是岗位管理模式,新录用人员除了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ban理落编手续外,按规定还必须与人社部门签订三到五年的聘用合同,合同到期经考核合格后自动续签。严谨点的单位,人事部门会按程序与在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随意点的单位直接省略了这个环节,以至于很多事业单位人员都不知道有签合同这回事。事业在编人员入职后,只要不犯大的原则性的错误,一般都可以安安稳稳干到退休,所谓的签合同,只不过走个过场。
第二,如果是企业,签合同就有讲法了。要想签长期合同,也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有三种情形,员工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1、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以前没有实行合同制管理,改制后实行合同管理,员工在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退休年龄不足十年;3、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自员工入职后一年内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动视为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员工在单位工作只要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即可视为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后原则上单位不得随意开除、辞退员工,否则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
对于你这个问题,小编理解有三点:1、你晋升某个职称,单位没有聘用;2、你已经晋升聘用到某个职称,但是现在单位不再续聘;3、合同到期,单位有辞退你的意思
下面直接分析:
晋升某个职称,单位不聘用
这个确实是存在的,并且是合理的,单位层级越高,出现的几率越大。
比如你在市级直属部门,你今年晋升职称副高,并且相关部门评选已经通过了。但是你们单位副高岗位只有3个名额,且已经被人占用了。
这个时候,单位组织部门是有权利不聘用你的,你也只能是继续呆在中级职称,拿着中级职称的工资。
你唯一的ban法是等,熬到前面的3个人中的一个退休了,空出一个名额了,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晋升了,最好是前面没有人在等着,不然你还是要等,论资排辈很重要。(这里不涉及人脉关系问题)
晋升到某个职称,单位不再聘用
很多人会说,已经晋升到副高,单位还能聘用后不再聘用?这个确实是不可能的,但是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小编举个例子说明下。
小张在基层事业单位工作,服务窗口是农科站。经过10多年熬资历,终于聘用为副高职称。
这里说下,基层是不卡各种职称的数量的,到时间就聘用(也许各地不一样吧,小编这边有文件,基层不卡专技岗的岗位数量)。
小张表现非常好,被区农业局看中,上调到区级农业局。但是农业局事业单位的副高职称只有3个名额(不要纠结具体名额了),这个时候小张就无法聘用副高职称,只能降低为中级职称,如果中级职称也没有,那就要降级为初级职称(如果是被水务局看中,专业不对口,瞬间变成初职)。
合同到期,不再聘用
说实话,小编比较年轻,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比较事业编也算是体制内的,也算是“铁饭碗”了,不应该存在你说的不再聘用的说法。
首先,现在的你是有岗位的,不存在没有岗位的说法,如果给了别人,那么别人的岗位可以调节给你。
如果别人是新人,那就是违规招聘了,不过也不可能,因为上级组织部门是按照编制招人的,违规招聘还是比较少的。
其次,你原先的岗位就是属于你的,领导无权剥掉你的岗位,即使剥掉也必须调剂一个岗位给你。建议直接咨询组织部门,或者上级人社部门的事业单位人事科。
最后,如果快要到期了,申请提前退休也是可以的。
特别说明下,这个小编经验不多,但是也明显感觉是不合理的。建议找单位组织部门、上级人社部门是不会错的,闹大了直接请求纪委调查原因也是可以的,毕竟已经准备辞退了,也就不存在什么彼此面子问题了。
在体制内多年,我来回答您的这个问题。现在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都会签订聘用合同,有些签三年,有些签五年,但这个聘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实是个形式。因为事业编制人员也是要经过统一考试才能进入的,而且在编ban有编制备案,不触碰法律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被开除或者不续签合同的。事业编制中管理岗人员在晋升职务时,一样要走相关晋升程序,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备案或者由党委审批,所以对他们进行开除或者不续签合同也一样要经过组织部门或党委同意。
但事业编制人员一样可以被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在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事业编制人员也属于我国公职人员,适用于此法。
根据此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所以,事业编制人员,只要你不要去触碰前面所列的这些红线,那么你的饭碗还是“铁饭碗”,不会轻易丢失的。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欢迎关注和点赞。1、合同到期就终止了,单位不能强迫你续签合同2、建议您与单位平和地沟通,完整地交接完工作再走。
事业编,与原单位合同到期,新单位因编制不能接收了咋ban?
分析这个问题,有三种情况,分别阐述如下:
1、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即使是原来的正式职工,包括正副职管理人员,都实行合同制管理,与人社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五年,到期根据工作表现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续签。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合同只是一个程序,没有特殊情况,或者职工没有犯错的情况下,合同是自动续签的,甚至本人都不知道这回事,纯粹是走过场。因而对于正式职工来讲,是不存在因单位超编,不能接收,不能续签合同的问题。即使是超编了,也是列入“暂时性非在编”人员管理,工资待遇什么的不受影响。严格来讲,只是在评定技术职称等按编制核算名额的时候,才会有影响。待单位出现空缺编制,按资历进编,或者由人社部门调整到有空缺编制的单位工作。在岗位调整过程中,如果新单位超编,是不允许“超编进人”的,但这不代表就可以不管,人社部门会和组织、编ban等配合,采取合理的方式安置,不会不管,更不会因此辞退。
2、事业单位合同人员: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被称为“编外人员”,是不列入编制管理的,实行真正的合同制管理。合同到期,如果原单位不需要,可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合同。这与有没有空缺编制,没有关系。
3、事业单位项目人员:项目人员是指省市通过招考聘用的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等。在中西部地区,这些人员合同期满,直接被转正,录用为事业单位正式人员。按规定,转正后即可以使用编制,如果原岗位没有空缺编制可用,可以调剂到有空缺编制的单位,也可以在原单位等待,有空缺编制时优先入编。
机关事业单位都不允许“超编进人”,但对于正式职工来讲,不会因为没有编制,就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直接辞退。都会由组织人社部门安排相应的岗位,编办列入“暂时性非在编”人员,由当地财政负责供养。待有空缺编制时,再调剂使用,享受在编人员待遇。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