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拟定的临床样品制备地点至少完成 1 批样品制备?
关于公开征求《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及《化学药品Ⅰ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修订版)》意见的通知
6月1日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关于样品试制:建议申报 I 期临床试验时(特别是涉及复杂原料药和制剂、复杂给药途径、药械组合产品时)在拟定的临床样品制备地点至少完成 1 批样品的制备,并且提供相关的试制信息、检验报告。如果拟定的临床样品制备地点与申报 I 期临床试验注册批次样品制备地点不同,注意对生产地址、设备、批量等不同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桥接的风险进行评估。
关于该建议,大家怎么看。如果地点相同,是完成一个注册批就够了吗;地点不同,各做一批?在拟定临床制备地点的至少1批有没有要求:批量、稳定性、GMP?刚好有项目要开始注册批制备了,遇到这样的问题,听听大家的理解。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