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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更改法定标准中溶出度检查方法的可行性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IP 湖北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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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发布于 9 年零 320 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最近思考一个问题,某个法定标准如进口注册中溶出度检查方法不具有区分力,此时有两个选择:
(1)更改法定标准种方法,开发具有区分力的溶出度检查方法,且订入标准。
(2)装作不知道,继续按原有标准进行试验。
(3)开发有区分力的方法对原研与自制品进行研究,但标准依旧按照原有标准制订。
对于第二种方法,很可能仿制出来的产品与原研相比,生物利用度差,尤其是在严查临床数据且要进行一致性评价的大环境下。
对于第三种方法,审评老师可能对质量标准提出疑义。
对于第一种方法,我们都知道是正确的,但是谁有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呢?比如把进口注册方法更改为自研方法,并且拿到了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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