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更改法定标准中溶出度检查方法的可行性
(1)更改法定标准种方法,开发具有区分力的溶出度检查方法,且订入标准。
(2)装作不知道,继续按原有标准进行试验。
(3)开发有区分力的方法对原研与自制品进行研究,但标准依旧按照原有标准制订。
对于第二种方法,很可能仿制出来的产品与原研相比,生物利用度差,尤其是在严查临床数据且要进行一致性评价的大环境下。
对于第三种方法,审评老师可能对质量标准提出疑义。
对于第一种方法,我们都知道是正确的,但是谁有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呢?比如把进口注册方法更改为自研方法,并且拿到了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