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关于我国中西药复方制剂科学监管的思考
自2010年9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32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提醒关注中西药复方制剂维C银翘片安全性问题以来,如何对中西药复方制剂药品进行科学监管问题再次引起了业界广泛的讨论。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国中西药复方制剂药品监管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科学对策,以供参考。
1定义
中西药复方制剂是我国当前药品注册分类中“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的简称,包括中药和化学药品,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三者组成的复方制剂[11]。该类制剂是在中、西医理论指导下,由中药、化学药品进行合理配伍,以临床疗效为依据,经科学评价、审批后的复方制剂,不同于中药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假药。
2 历史沿革与监管现状
2.1 起源 在我国《药品管理法》颁布以前,为缓解缺医少药的局面,各地审批了一些中药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在临床选择用药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少医药专家对于中药和化学药品组成复方制剂的情况提出越来越多的质疑。他们认为,这类复方制剂的组成,既不符合现代医学理论、也不符合传统中医药理论,制剂工艺和质量控制存在很多未知问题,临床虽然有一定疗效,但没有确切研究资料证实其与单用化学药品疗效的差异,药物相互作用的研究几乎为空白,且不符合临床合理用药的原则。
2.2 注册审批 自1985年后,不断改进和完善对中西药复方制剂的注册审批。曾在不同时期对[s]的[/s]管理类别进行过多次调整,从最初的按化学药品三类新药管理,到分别按中药和化学药三类新药管理,再到目前的仅按照中药六类新药管理。如下表所示。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 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 ||||
不管该类制剂的管理类别是按中药管理,还是按化学药品管理,在不同时期的药品注册审批法规中对该类制剂的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和技术研究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1985年《新药审批办法》要求提供“复方制剂中多种组分对药效或毒性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并要求与该制剂中起主要作用的组份进行对比试验,以发现组份间的协同或拮抗作用,并需要提供复方制剂在药效或毒副作用等方面具有优势的资料证明;1992年“《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要求“以中药为主的中西药复方制剂”处方中的组份均应符合法定药品标准,应遵照中医药理论指导临床用药,报送该组方中的中药、西药、制剂三者在药效、毒理、临床等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等资料及文献资料;2002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申报该类制剂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提高,要求提供药效、毒理相互影响(增效、减毒或互补作用)的比较性研究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及中药、天然药物对化学药品生物利用度影响的试验资料;申报生产时还应当通过临床试验证明其组方的必要性,并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对化学药品人体生物利用度影响的试验资料;
随着对该类制剂研究的不断深入,2005、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逐步提升并细化了其研发技术门槛,尤其是更加重视该类制剂药品安全性方面的研究。
2.3 药品监管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管理该类制剂,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新药的分类,在化学药品新药分类中已不存在中西药复方制剂类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2004年印发《关于将含中药的复方制剂标准调整为中药标准的函》,要求在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中,将国家局颁布的第一至十六册国家标准品种中包含的117个含中药的复方制剂,调整为中药标准管理。之后,2005年2月再次印发《关于暂停受理银杏达莫注射液等117个品种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申请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对银杏达莫注射液等117个处方中含中药材或中药提取物的化学药品的管理类别作相应调整。并规定在上述品种管理类别调整工作完成前,暂停受理上述品种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申请、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对于已受理的上述品种的有关注册申请,将根据具体品种相应的调整审评技术要求[12]。
2.4医院制剂 目前,除了对中西药复方制剂的新药注册申报进行科学规定之外,还对医疗机构制剂中的该类制剂申报进行了严格要求。由于该类制剂研制的技术难度高,资金投入大,目前医疗机构多不具备这方面的研究条件和经济实力,难以确保研制工作按规定规范进行;再加上作为医疗机构制剂审批部门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专家较少,技术审评尺度不一,缺乏审评该类医疗机构制剂的经验。因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中药、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避免医疗机构盲目开展此类品种的研究,造成资金浪费。
3.存在不足及原因分析
我国已上市的中西药复方制剂绝大部分品种是在60-70年代我国大搞中草药群众运动,促进中西医结合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相关研究基础薄弱,再加上药品管理法规滞后,在完善法规的过程中曾对该类制剂管理类别进行多次调整,导致目前中西药复方制剂的监管现状仍存在种种不足。
3.1管理类别混乱
目前,约有389个中西药复方制剂在中药或化学药品的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其药品批准文号也相应存在中药和化学药品的文号格式。部分处方组成相同的品种既有按中药管理,又有按化学药品管理,存在药品管理类别划分不合理、药品重复收载的情况。如在《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国家药品标准》第七册收载的“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与《中药地标升国标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的“肝胃气痛片”是相同处方的药品,分别具有65个化学药品批准文号和3个中药批准文号;“维C银翘片(胶囊)”与“复方银翘氨敏胶囊”,“足光散”与“复方苦参水杨酸散”等也属于处方相同的药品分别归中药和化学药品管理。究其原因,首先是在1985年《药品管理法》颁布以前,各地审批了一些中药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在审批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其次,在中成药整顿和中药、化药地方药品标准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工作中,由于中药、化药分开进行审评,导致部分品种在中药、化药标准中重复收载,同一品种按照不同类别进行管理;另外,在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中,部分中西药复方制剂品种的定位不准确,分类原则不明确,未严格按照原药品组方理论进行分类。
3.2质量控制存在缺陷
现有的中西药复方制剂分别归属化学药和中药管理,二者在质量控制方法及标准中检测项目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技术要求,在药品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部分按中药管理的品种仅针对处方中的中药制定了鉴别和含量测定项目,缺少按照化学药质量控制特点对处方中所含的化学药品进行检测;而对于按照化学药品管理的该类制剂标准中又缺少对处方中其他中药材提取过程进行规定。制剂中所含化学药品的标示含量小于25mg或所含比例小于重量25%,按规定[15]在其质量标准中应规定对该化学药品进行含量均匀度检查,但目前绝大多数中西药复方制剂的标准中仅规定了化学药品的含量测定,缺少对所含化学药品的含量均匀度检查。至于中西药复方制剂中化学药品的溶出度检查,则更是缺少对相关具体内容的研究和规定。
3.3用药安全存在隐患
中西药复方制剂的组方复杂,临床使用范围较广,存在用药安全隐患。大部分中西复方制剂的标准和说明书中未列出所含化学药物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其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内容过于宽泛,缺乏科学的药理、药效、临床试验依据;部分品种处方中所含的化学药品由于存在的毒副作用或同类新产品上市而在临床中较少应用,不再作为一线用药;部分品种甚至已被临床淘汰,如该类制剂中所含的氯化铵、盐酸克伦特罗、格列本脲、盐酸可乐定、普鲁卡因等药品;部分化学药品在中西药复方制剂中的服用剂量超过了单独服用的剂量;部分品种所含的化学成分在单位制剂中批间含量差异较大,患者实际服用剂量不稳定,尤其是含有降糖类(格列苯脲)或者降压类(氢氯噻嗪)的化学药品,容易造成患者的病情波动较大。另外,由于中西药复方制剂多集中于治疗糖尿病、感冒、高血压以及消化系统疾病等临床常见病症,在临床使用或在药店购买时缺少相关的提示,还容易发生与其他成分相同药品或同类药品联合使用的情况,出现用药“增量”和“叠加”现象,导致发生较多的毒副作用。
3.4药品名称不规范
由于中西药复方制剂在药品监管历史上存在交叉管理的情况,其药品名称有的按照西药命名原则命名,有的按照中药命名原则命名。如《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复方五味子糖浆(片)”、“复方紫龙片”等药品的通用名称易与中药制剂混淆。仅通过药品通用名称,难以判断出该类制剂处方中所含药物的种类,不利于患者和医生临床开药。部分品种的药品通用名称还采用了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疗效的字眼,不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3.5药品注册审批存在差异
由于法规的不完善和有关工作的不彻底,客观上造成对该类制剂的药品注册审批存在差异。对于中西药复方制剂的注册申请,尽管其处方中同时包含有中药和化学药品,但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该类品种注册申请的受理审评和审批,仍是延续原管理类别,分别归中药、化学药审评、审批部门管理,在审评、审批工作中也缺少横向沟通和对比。如对于中西药复方制剂的仿制申请,按照化学药品管理的则除一般资料要求外,还要求提供进行18-24例生物等效性试验,对于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质量的,还要进行不少于100对病例数的临床试验;按照中药管理的则要求与被仿制药品一致,必要时要求提高其质量标准。另外,自2005年以来,国家停止了受理银杏达莫注射液等117个中西药复方制剂的各种注册申请,但对于其他同样属于中西药复方制剂的注册申请却没有明确规定,相应注册申请仍在继续审评、审批。
4.科学监管中西药复方制剂的思考
由于中西药复方制剂“先天”存在的研究基础薄弱,再加上“后天”分类原则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给该类制剂标准管理及注册审批带来混乱,导致药品质量无法控制,用药安全存在隐患,且部分品种的生产还不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对同品种生产的有关规定,引起企业之间的信访纠纷。
针对当前中西药复方制剂的发展现状,考虑到中西药复方制剂的历史背景情况,笔者认为应本着尊重历史,系统考虑,稳步推进,科学监管中西药复方制剂。
4.1 增强风险管理意识
要增强对中西药复方制剂的风险管理意识,科学评估药品风险和效益,从各个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对部分中西药复方制剂处方中所含化学药属于临床已经多年不用、禁止使用,或安全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的中西药复方制剂,优先开展对此类药品的再评价工作;对部分确实存在较大安全性问题的品种和标准要坚决予以淘汰和注销。组织对该类制剂的标准进行评估、完善和提高,根据该类制剂质量控制的关键影响因素,综合化学药品及中药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制定出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中药品种保护部门不再对中西复方制剂品种进行中药品种保护。
4.2 制定类别管理原则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现有中西药复方制剂进行梳理,制定类别管理原则,而不是仅简单地进行类别调整。首先应梳理出类别管理交叉品种和分类明显不合理品种的名单,明确其归类,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后予以发布,杜绝出现相同处方的不同品种(剂型不同)分别归中药和化学药管理。然后以标准为基础,统一归口管理,对类别重新划分的药品标准进行统一修订、颁发新的药品标准,废止原有标准。生产企业根据调整结果,按照药品补充申请注册程序,申请核发新的药品批准文号。在类别划分工作中应尊重原有管理类别的划分,杜绝相同品种存在不同类别的标准。以原药品组方理论研究为依据,按照现代医药理论组方进行研制的药品,按照化学药品管理;按照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的药品,按照中药管理。
4.3重视标准基础研究
由于中药成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中西药复方制剂中的中、化学药成分会彼此干扰检测,给药品质量的控制及质量标准的建立带来很大的困难,甚至给现阶段科学研究水平带来巨大挑战。因此,加强对该类制剂标准研究工作中的基础科学研究,阐明其疗效的物质基础、作用机理及药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配伍规律,推动该类制剂疗效、安全性、质控标准的提升,既有对该类制剂标准科学管理的现实意义,又有对药品标准进行探索研究科研指导意义。
4.4科学审批注册申请[s][/s]
在药品注册审批方面,此类制剂既非传统意义上的中药又非化学药品,不能简单套用化学药品或者中药的技术要求,应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该类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审核原则以及新药技术审评指导原则。对于中西药复方制剂的新药、仿制、改剂型(申请减免临床研究)及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由于处方中含有纯度较高的化学药物,应针对药物特点,要求提供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研究资料,科学进行审评和审批。
4.4 规范制定药品说明书
本着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的原则,规范该类制剂药品说明书的内容。应在药品外包装和说明书中增加中西药复方制剂相应内容的标识,提示注意所含化学药品的剂量、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避免临床可能出现作用机制相同药物的重复应用。在说明书中明确制剂所含化学药物的作用机制,增加化学药品相关安全性信息,以警示医生和患者在临床治疗中充分考虑该制剂可能存在的、或潜在的可预知的不良反应,最大限度的避免临床不良反应的发生。总之,通过对该类制剂说明书内容的完善,加强对临床医师、药师及患者用药指导,尽可能避免其在临床应用时出现药物的重复、超剂量使用、或违背联合用药原则的问题发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4.5完善相关政策的衔接
科学监管中西药复方制剂,应完善各种监管政策的相互衔接,统筹考虑中西合方药品实施类别调整及规范管理工作与药品再注册、标准提高、说明书修订、中药品种保护等工作的统一。确定对类别进行调整的品种,在管理类别调整工作完成前,应提前公示,暂停受理和审批此类品种的仿制、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对类别调整后的品种,生产企业应根据调整结果,按照药品补充申请注册程序,申请核发新的药品批准文号。
对于原类别为中药,并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类别调整为化药管理的品种,在保护期内暂不调整管理类别;原类别为化学药品,类别调整为中药管理的品种,若其同品种为中药保护品种,该品种在同品种保护期内不得继续生产,中止核发后的药品批准文号效力。
5.结语
总之,作者认为理想的中西药复方制剂是将化学药起效迅速和中药对机体全面调整的优点结合起来,取得优于单独使用中药或化学药品的综合疗效。当前首要之务是增强对中西药复方制剂的风险管理意识,重视对该类制剂组方的合理性、临床疗效、安全性、质量标准、药品归类诸方面问题的研究,以科学审慎的态度对待该类制剂。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1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