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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开药惹纠纷,患者死亡后家属起诉“医生”索赔63万

危重急救版达人 · 最后编辑于 05-26 · IP 四川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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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医法汇报道:

患者赵女士在健康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其谷氨酰转肽酶增高,超出正常值,建议定期复查,咨询专科并适当诊治。

2个月后,其因胃部不舒服,通过电话联系曾在村卫生室工作的王医生,并与其朋友一起去王医生处让为其配点药,王医生给赵女士配了保和丸、维生素B6、多酶片、吗丁啉,赵女士支付了药费。两个月后,赵女士到部队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黄疸待查、急性肝衰竭、肝性脑病、重型肝炎、胆囊炎、反流性食管炎等,于18天后去世。

患者家属认为,王医生不具有行医资格,其在未了解清楚患者病情,未对其进行查体,也未建议患者前往医院查明病因的情况下就盲目擅自为患者开药,且其开具的药物会导致肝脏损伤,不仅没有使患者病情好转,甚至因其诊疗行为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了患者死亡。起诉要求王医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查明,王医生具有乡村医生资格证,经营村卫生室,因身体患病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交于卫生院,其不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王医生为患者配的药物均为非处方药,是其自己购买的药物。县卫生健康局经现场调查,王医生家中未发现药物、医疗器械及诊疗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王医生不具有医务人员资格,本案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死亡原因无结论性依据,患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为患者配的药物与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具有因果关系,且保和丸、维生素B6、多酶片、吗丁啉均为治疗胃病的药物,患者经医院诊断患有系列病症,其病症均与肝胆有关,患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患方诉讼请求。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既然患者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说明王医生就是在从事医疗行为,一审法院却认定其不再从事医疗活动,明显认定错误。县卫健局经现场调查未发现家中有药物、医疗器械及诊疗活动并不代表患者当日在其家中无药物、无医疗器械等,更何况其已为患者进行诊疗,并开药,收取费用,充分说明其就是在从事医疗行为。并在二审中提出医疗损害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先后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所开具的药品与患者急性肝衰竭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明确”为由退回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王医生不具有医务人员资格,且为患者看病的地点为其家中而非医疗机构,配药均为非处方药物,故本案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无法提供有效的鉴定意见证明药物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无充分证据证明保和丸、维生素B6、多酶片、吗丁啉等治疗胃病的药物能够造成肝功能衰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果还好,看的心脏砰砰跳,不要轻易给建议,不要轻易开具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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