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规范化培训政策——待遇和资金
规培期间待遇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遵守培训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培训基地负责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并负责做好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培训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在读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签订培训协议。
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发放生活补助。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培训基地发放差额生活补助;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参照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发放生活补助。在读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按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补助,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临床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 2 年毕业后培训(3+2),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和待遇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将培训基地增加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老师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其《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注明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晋升或聘用的条件之一。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 1 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并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的培训年限,可计为工作年限,但顺延培训时间不计入。
保障措施
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对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
补助资金管理
建立和健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各培训基地要根据中央和省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中央和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的管理制度,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中央和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由各培训基地统筹使用,可按补助总额的2/3用于学员学习生活补助、1/3用于教学实践活动的比例安排。
规范专项补助资金核算方法
各培训基地要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详细核算各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
严格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和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对象的学习生活补助和培训基地的教学实践活动补助。其中培训基地的教学实践活动补助范围包括:培训基地的师资培训、带教指导、培训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公共课教学、考核认证等活动。
完善生活补助发放方式
培训基地要根据培训对象的来源与身份,确定其学习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方式:
(一)对已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并纳入编制管理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原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补齐。
(二)对已与医疗机构签订就业协议但并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其生活补助、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培训基地参照本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发放和缴纳。
(三)对未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即社会人员,其生活补助、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培训基地参照本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发放和缴纳。
最后编辑于 2024-06-18 · 浏览 1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