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是否可以建立“检验中心”?集团内是否可以全权委托检验?
集团内是否可以建立“检验中心”?集团内是否可以全权委托检验?
自从2019年12月实施新的《药品管理法》,我国制药行业正式全面推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此制度的最大优势就是:集约资源、提高效率、推进行业创新。2020年07月实施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推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全权委托检验。
2023年03月30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委托检验的通知》川药监发〔2023〕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其中“经委托方自行评估,在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完整、有效运行的前提下,药品生产企业可委托同一集团内的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验”。
集团内可以建立集约型“质量检验中心”,其他子公司可以委托检验,是制药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其中最大的优势:
一、符合法律法规
建立质量检验中心,四川省局于2023年03月30日正式发文,可以在集团内进行委托检验。
二、大大降低质量检验成本
1. 集约质量检验设备、仪器。
2. 集约质量检验人员。
三、大大提高检验效率
1. 建立适宜的检验程序,大大提高检验效率。
【重点】
1.四川省的规定是部分项目的委托,包括制剂的检验项目。
2.我国其他省份是如何操作的?有无此具体规定?
3.集团内是否可以建立“检验中心”?集团内是否可以全权委托检验?
4.“纯B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否在集团内可以全权委托检验。
欢迎各位老师赐教!

最后编辑于 2023-06-13 · 浏览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