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原料药,无参考标准。质量标准制订的一般原则以及依据
可根据“ICH Q6A 质量标准: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的检测方法和可接受标准:化学药物”和一般原料药检测项目来制定新原料药的质量标准。
1、 性状
外观:根据多批次样品外观结果制定。
熔点:根据多批次样品检测结果制定。若样品无法测定熔点,此项可不用列入质量标准,可用DSC结果代替。
溶解度:根据工艺路线中使用的溶剂,确定溶剂。根据多批次样品检测结果制定。
比旋度:若样品有手性中心,则需考察比旋度。若无,则此项不列入质量标准。
引湿性:按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 9103药物引湿性试验指导原则进行试验。根据多批次检测结果,结合产品的动态水吸附(DVS)试验数据,若本品具有引湿性,此项应列入质量标准。若无,此项可不列入质量标准。
2、 鉴别
高效液相色谱鉴别: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具有良好的专属性,且该鉴别方法方便、快速、准确,是药物鉴别的常用方法,将其订入质量标准。接受标准为“供试品溶液中主峰的保留时间应与对照品溶液中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红外鉴别:本品的官能团在红外吸收光谱中有特征吸收,采用供试品的红外吸收图谱与对照品图谱一致,在鉴别方面具有表征意义,因此将该项订入质量标准。
若新原料药是盐,对每个离子应有专属的鉴别,还应有一个对盐本身的专属试验。
3、 检查
有关物质:合成过程中超过鉴定限度的工艺杂质,在加速及长期稳定性的放置过程中生成的降解杂质都需要进行控制。通过强制降解试验、影响因素试验和稳定性试验,结合ICH Q3A“新原料药中的杂质”相关规定与《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同时参考毒理批样品的检测结果,拟定杂质控制限度。
异构体:若本品的结构中含有1个或多个手性中心,需要对产品中异构体的含量进行控制。根据毒理批样品的检测结果,制定异构体的限度。
水分:若已知新原料药易吸湿或吸湿后易降解,或原料药含结晶水,则此项检测是重要的。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用干燥失重测定水分,但是应首选专属性好的测定方法(如费休氏法)。根据多批样品水分结果,同时结合影响因素高湿样品的考察结果,制定水分限度。
炽灼残渣:炽灼残渣作为控制产品中无机杂质的手段,是原料药的常规检查项目。根据样品检测结果制定限度,一般规定残渣的限度为0.10%~0.20%。
重金属:重金属作为控制产品中金属杂质的手段,为原料药的常规检查项目。根据样品检测结果,限度可定为不得过百万分之十或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残留溶剂:根据生产工艺中可知原料药中可能存在的残留溶剂。根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 0861与ICH Q3C(R6)《残留溶剂指南》,制定残留溶剂的限度。
元素杂质:根据ICH-Q3D元素杂质指导原则,生产工艺中有意添加的金属元素及1类和2A类金属元素均应进行严格控制,需订入质量标准。可根据“ICH-Q3D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制定元素杂质的限度。
基因毒性杂质:应对新原料药合成(包括起始物料引入的杂质)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和实际的和潜在的杂质进行评估。通过数据库和文献检索致癌性和细菌致突变性数据,将其归为1类,2类或5类(根据ICH M7)。如果无法获得这样的分类数据,则应进行构-效关系(SAR)评估,着重关注细菌突变的预测。这可能会使得该杂质被归为3 类、4 类或5类。根据“ICH M7评估和控制药物中的DNA活性(致突变性)杂质以限制潜在的致癌风险指导原则”来确定限度。
晶型:有些情况下,晶型不同可能影响新药制剂的质量或性能。根据晶型筛选结果确定合适的晶型,订入质量标准,限度为“应与对照品的特征峰一致”。
粒径:用于固体制剂或混悬制剂的新原料药,粒径大小可能会显著影响溶出速率、生物利用度和/或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应用适当方法测定粒径分布,并建立可接受标准。
微生物限度:应根据原料药性质、生产方式和制剂预期用途确定微生物检测的种类和可接受标准。对于无菌原料药可能需要设定无菌检测,对于用于注射剂的原料药,可能需要设定细菌内毒素检测。对于非无菌药品,限度参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1107<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注:需根据工艺路线,确定是否需要添加其它检测,如氯化物检测等。
4、 含量测定
一般限度为98.0%~102.0%(以无水物计或干燥品计),同时应参考多批次检测结果。若实际检测结果含量偏低,分析原因后可适当放宽限度。 可根据“ICH Q6A 质量标准: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的检测方法和可接受标准:化学药物”和一般原料药检测项目来制定新原料药的质量标准。
1、 性状
外观:根据多批次样品外观结果制定。
熔点:根据多批次样品检测结果制定。若样品无法测定熔点,此项可不用列入质量标准,可用DSC结果代替。
溶解度:根据工艺路线中使用的溶剂,确定溶剂。根据多批次样品检测结果制定。
比旋度:若样品有手性中心,则需考察比旋度。若无,则此项不列入质量标准。
引湿性:按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 9103药物引湿性试验指导原则进行试验。根据多批次检测结果,结合产品的动态水吸附(DVS)试验数据,若本品具有引湿性,此项应列入质量标准。若无,此项可不列入质量标准。
2、 鉴别
高效液相色谱鉴别: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具有良好的专属性,且该鉴别方法方便、快速、准确,是药物鉴别的常用方法,将其订入质量标准。接受标准为“供试品溶液中主峰的保留时间应与对照品溶液中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红外鉴别:本品的官能团在红外吸收光谱中有特征吸收,采用供试品的红外吸收图谱与对照品图谱一致,在鉴别方面具有表征意义,因此将该项订入质量标准。
若新原料药是盐,对每个离子应有专属的鉴别,还应有一个对盐本身的专属试验。
3、 检查
有关物质:合成过程中超过鉴定限度的工艺杂质,在加速及长期稳定性的放置过程中生成的降解杂质都需要进行控制。通过强制降解试验、影响因素试验和稳定性试验,结合ICH Q3A“新原料药中的杂质”相关规定与《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同时参考毒理批样品的检测结果,拟定杂质控制限度。
异构体:若本品的结构中含有1个或多个手性中心,需要对产品中异构体的含量进行控制。根据毒理批样品的检测结果,制定异构体的限度。
水分:若已知新原料药易吸湿或吸湿后易降解,或原料药含结晶水,则此项检测是重要的。某些情况下,可以采用干燥失重测定水分,但是应首选专属性好的测定方法(如费休氏法)。根据多批样品水分结果,同时结合影响因素高湿样品的考察结果,制定水分限度。
炽灼残渣:炽灼残渣作为控制产品中无机杂质的手段,是原料药的常规检查项目。根据样品检测结果制定限度,一般规定残渣的限度为0.10%~0.20%。
重金属:重金属作为控制产品中金属杂质的手段,为原料药的常规检查项目。根据样品检测结果,限度可定为不得过百万分之十或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残留溶剂:根据生产工艺中可知原料药中可能存在的残留溶剂。根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 0861与ICH Q3C(R6)《残留溶剂指南》,制定残留溶剂的限度。
元素杂质:根据ICH-Q3D元素杂质指导原则,生产工艺中有意添加的金属元素及1类和2A类金属元素均应进行严格控制,需订入质量标准。可根据“ICH-Q3D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制定元素杂质的限度。
基因毒性杂质:应对新原料药合成(包括起始物料引入的杂质)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和实际的和潜在的杂质进行评估。通过数据库和文献检索致癌性和细菌致突变性数据,将其归为1类,2类或5类(根据ICH M7)。如果无法获得这样的分类数据,则应进行构-效关系(SAR)评估,着重关注细菌突变的预测。这可能会使得该杂质被归为3 类、4 类或5类。根据“ICH M7评估和控制药物中的DNA活性(致突变性)杂质以限制潜在的致癌风险指导原则”来确定限度。
晶型:有些情况下,晶型不同可能影响新药制剂的质量或性能。根据晶型筛选结果确定合适的晶型,订入质量标准,限度为“应与对照品的特征峰一致”。
粒径:用于固体制剂或混悬制剂的新原料药,粒径大小可能会显著影响溶出速率、生物利用度和/或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应用适当方法测定粒径分布,并建立可接受标准。
微生物限度:应根据原料药性质、生产方式和制剂预期用途确定微生物检测的种类和可接受标准。对于无菌原料药可能需要设定无菌检测,对于用于注射剂的原料药,可能需要设定细菌内毒素检测。对于非无菌药品,限度参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1107<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注:需根据工艺路线,确定是否需要添加其它检测,如氯化物检测等。
4、 含量测定
一般限度为 98.0%~102.0% ( 以无水物计 或干燥品计),同时应参考多批次检测结果。若实际检测结果含量偏低,分析原因后可适当放宽限度。目前准备开展一个新原料药,现在并无任何参考标准。请你谈谈质量标准制订的一般原则以及这些项目限度制订的依据
总结了下,大家可以参考下,有更好的建议也希望大家可以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