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医院告病人:还钱!
医院好心收治家境困难的病人并协调民政部门给其争取到一笔救
济金,却没料到日后发生的事情让甘南县人民医院走到了进退两难的
地步。
2006年7月21日,家住甘南县宝山乡的田某因腹部疼痛来到甘南
县人民医院就诊,经外科临床初步诊断为腹膜炎、肠梗阻,医院决定
为其实施腹部探查术。手术进行得很顺利,患者的症状也消失了,但
患者手术3天后却开始出现四肢麻木、无力和声音嘶哑等症状,经初
步诊断为“格林-巴利”病并进行了治疗。同时,医院请来专家会诊,
结论是患者确实是患了“格林-巴利”病,医院的治疗方案完全正确。
考虑到患者家庭困难,院方同意了患者家属提出的**住院费的
请求,并与民政部门协调,为其争取到了8400元的救济金。但是院方
的好心却并没有得到患者和家属的认可,他们认为田某之所以会患上
这种病是由于院方为其施行肠梗阻手术造成的,医院为其争取救济金
更说明院方“心虚”,不仅不交住院费还要求医院给予一定的赔偿。
2006年11月7日,田某停止治疗,院方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可田某
却一直不肯搬出病房。万般无奈,院方只得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
对其进行了医疗鉴定,结果是:诊断正确手术顺利无误。患者手术后
出现的症状经检查确诊为“格林-巴利”病无误,治疗有效;目前病
人现状为“格林-巴利”病本身所致,与手术及麻醉无因果关系。综
上分析,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7年1月,甘南县人民医院一纸诉状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田
某给付所拖欠的医疗费并搬出病房。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在住院治
疗期间,接受了院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故田某应向医院履行偿还医疗费
的义务,院方主张的鉴定费2200元,因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范围不予
以支持,可另行主张权利。田某治疗期间医疗费总计12727元,民政
部门向田某救济了8400元,还欠医院医疗费4527元,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田某偿还医
疗费45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