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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发布于 2007-03-05 · 浏览 1005 · IP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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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部分条文理解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部分条文理解(修改稿)&p5[/Xq { @2q Z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伤残评定》)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畴,是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险机构等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赔偿应当遵守的唯一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笔者在使用该标准过程中,曾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探讨,现介绍如下,不当之处请同行们指导。

1、本标准的溯及力问题。本标准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标准前言中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35--1992。”《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宣贯材料》(四川辞书出版社,2002,赵新才主编,ISBN 7--80682--004--3/F.1,以下简称《宣贯材料》)编制说明十二关于本标准与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本标准发布实施以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92)同时废止。实施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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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本标准无溯及力。即2002年12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92)进行评定;自2002年12月1日这一天开始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适用《伤残评定》。即在本标准实施前发生而在本标准实施后仍未结论的交通事故案件的伤残评定,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92)标准进行评定伤残程度。有作者认为“事故发生在2002年12月1日以前,伤残鉴定申请在2002年12月1日以后的,是适用新标准还是适用旧标准,应遵循有利于事故受害人的原则由其自由选择或由法医鉴定人本着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选择鉴定标准。”但笔者认为此举有违公平原则。

2、关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问题。本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大连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王希胜律师 K6D,^ 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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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材料》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包括撞车、翻车、碾压、事故失火、撞击行人、因事故所致的酸碱损伤等。对于非道路交通或者道路交通中非事故所致的人员损伤,则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大连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王希胜律师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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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那么“道路”的范围是什么?有无特殊规定?“交通事故”是否是指涉及所有交通工具所致的损害后果?什么是非道路交通(农机作业、机关厂矿院内车辆事故)?什么是道路交通中非事故(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杀人,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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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交通事故损伤是指交通运输工具(机动车、非机动车)在行驶中,直接或间接地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广义包括空中、水上、陆上(有轨或无轨)交通工具损伤。本标准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不包括空中和水路交通中受伤的人员。对于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在道路上发生的非交通事故,在没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参照本标准,在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规定。;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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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大连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王希胜律师1t v f z p'f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据此规定,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亦应适用本标准。这与标准的规定不一致。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案件的具体性质选择适用的标准进行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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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如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四个级别应如何计算?六级伤残为50%,是七、八、九三个级别综合计算小于10%,还是每一个小于10%即三个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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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宣贯材料》编制说明五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提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以解决多处伤残者的经济赔偿计算问题。多处伤残者的经济赔偿计算,以最重的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每增加一处伤残,则增加一定的赔偿比例,增加赔偿的比例之和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理解:由上述《宣贯材料》可见,无论有多少个伤残等级,其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只能是小于或等于10%。标准中虽给出了计算公式,但没有给出计算方法或各相应等级的对应数值,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确定随意性很大,各地、各鉴定机构甚或同一鉴定机构的不同鉴定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施行后,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对此问题,在没有具体计算方法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在确定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时,在伤残赔偿指数已确定的情况下,每增加一处伤残,按该级伤残对应值的10%与伤残赔偿指数相加,增加部分总和达到10%为止。即10级1%、9级2%、8级3%……1级10%。  

在此之前,多处伤残者的伤残评定和赔偿计算,长期以来是无法解决的难题。相关解决办法有相加原则(几处不同的等级加起来得到一个等级。这种方法明显不适用,因为多处伤残者,伤残等级相加之和大于1)、提升原则(日本采用,即对二处以上伤残者以其最重的等级向上提升1级--3级)、晋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5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累积法(见《法医学杂志》 11(2):87,1995 设某一事件有N个要素X1、X2、X3、...Xn,每一个要素发生的程度为P1、P2、P3...Pn,0 ≤P ≤1,该事件发生的累积度P如何计算呢,为此我们把X2看着是在X1已发生的余值1-P1基础上发生的,X3是在X1、X2均已发生的余值的基础上又发生的,余依此类推。有公式1-(1-P1)(1-P2)91-P3)...(1-Pn),此公式对于任意多个要素同时发生均适用,且计算结果不超过1)。笔者认为:累积法计算结果合理,且容易计算,应当推广、使用。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法律咨询,大连法律论坛,免费律师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大连王希胜律师iZ p f J4m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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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如何理解?A、一骺板以上是指一个骺板、二个骺板、三个骺板?B、骺板骨折有无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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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材料》:骺板,在儿童生长发育阶段,身高不断增加,主要原因为四肢长骨骨骺中的骺板软骨的增殖与成骨活动的不断进行使长骨纵向生长。当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时,可导致骺板生长机能破坏,长骨生长发育障碍,肢体畸形。关于年龄、性别和职业问题:年龄、性别和职业是伤残评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同年龄、性别和职业的人,社会、生活、职业等对其人体的要求不一样,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给予不同的评定。但是,不管何种年龄、性别和职业的人,其法律上的权利地位是平等的;同时,不同年龄、性别和职业的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均分别给出了规定,本标准不再考虑。因此,不同年龄、性别和职业的人均采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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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本条是对四肢长骨骨折中的特殊类型――骺板骨折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因为胎儿出生前后,骺处出现继发骨化点(次级骨化中心),在骺部也进行造骨。骨干与骺之间为骺软骨------骺板,骺软骨不断增长和骨化,使骨不断加长。近成年时,骺软骨停止增长,全部骨化,骨干与骺之间遗留一骺线(X线上不显影,呈空节),此时骺板已无骨化作用。 按照《伤残评定》和《宣贯材料》的解释,骺板骨折应无年龄限制,只要有一个以上的骺板发生骨折即可评定伤残。但笔者认为,骺板骨折应有年龄限制,因为成年后,骺板已无实际功能。但在实际工作中,成年的年龄如何规定?能否以18岁为年龄界限,笔者尚未找到有力的依据。但笔者认为骺板骨折应当有年龄限制。大连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王希胜律师 o4q U9X:W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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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如何理解?是按一手各部位功能占一手整体功能的百分比累加为结果,还是按一手各部位功能占一手整体功能的百分比累加后的一半为结果?即一手功能占双手功能的50%。是否包括感觉功能在内?笔者意见为以累加结果的一半为依据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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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材料》:手感觉的计算:手功能的完整性包括手部感觉与运动的完整。手部感觉包括手背部感觉及手掌部感觉。手背部感觉丧失多为部分性的,对手功能影响不大,因此手背部感觉功能可以不必评定。手部感觉的评定主要为手掌部感觉功能评定。一般认为手掌部感觉功能占整个手功能的50%。另外,计算各个手指感觉功能丧失时,均以其整个功能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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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手功能包括感觉和运动。标准条文规定:“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与“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是否矛盾、重复?当二者分别计算均达不到标准,而相加后达到标准的,能否定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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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本标准对此问题的规定,存在矛盾。即缺失与丧失功能不能等同、丧失功能应当包括丧失运动功能和丧失感觉功能的总和。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法律咨询,大连法律论坛,免费律师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大连王希胜律师 N _ \ BV c-p m7o G

6、关于治疗终结时间问题。本标准定义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R o j i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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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材料》:通过定义治疗终结来描述伤残评定时机是科学的方法。首先临床医学定义清楚;第二,临床医学的一般治疗原则明确;第三,临床治疗效果评价科学、可靠。事故损伤后,临床治疗是使创伤愈合,尽量恢复其功能,而不是治疗复原。因而定义临床治疗稳定足以说明治疗终结。本标准不采纳实践中给不同的损伤规定治疗期限的做法。关于评定时机,近十年来,不少学者试图通过医学的努力,解决准确治疗时限,以求得一个准确可靠的伤残评定时机。事实上要确定一个准确可靠的治疗时限,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讲都存在问题,从医学哲学的角度思考,其可行性也值得研究。损伤、疾病等的发生、发展、转归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要人为的划定、人为的规定一个精确或者数字化的时间是不合逻辑的。此外,从损伤、疾病的治疗效果,从医学对损伤、疾病的分期、分阶段,从有机体本身的特点,从现现代医学模式与损伤、疾病治疗的关系等方面研究,要人为的规定一个精确或者数字化的损伤、疾病治疗时间都是不科学的。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因事故损伤直接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评定时机。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的症状加重,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制条件。对评定时机不可提前,也不可延后或实行分段评定。提前可使伤残等级增高,而损害车方利益;延后评定,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同时给事故处理造成极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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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何颂跃著《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解释》(第二版,人民卫生出版社)医疗终结时间是指各类疾病(损伤),按一般医疗常规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所需时间。临床治愈标准是指各类疾病,经临床常规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或固定。医疗终结时间的重要意义:A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点,某些损伤需经治疗终结后才能确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程度;B确定鉴定时间;C确定误工时间;D确定误工赔偿与残疾赔偿分界点;E确定护理时间。!{&e7} t ^'A [

医疗依赖是指人体损伤致残后,在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仍需药物或其他医疗辅助手段支持,以维持生存或改善生存质量者。大连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王希胜律师'C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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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治疗终结和医疗终结应当是一个同一的概念。医疗依赖不等于没有达到治疗终结。

7、关于评定(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评定人(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评定结论(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评定书(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本标准所规定的“评定”与通常所说“鉴定”是否一致?6H d 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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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材料:评定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客观检验的过程,即依照医学原理和方法,对伤残者的损伤、伤残程度进行严格、客观、科学的检查、描述和记录。二是评定的过程,即根据前述客观检查的结果,结合所提供的案情资料、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照伤残标准,评价确定伤残者伤残等级的过程。第二个过程是主客观的统一。---------评定人的来源有两个,一是指派,二是聘请。指派是办案机关对其内部具有评定人条件的人员实施的一种命令;聘请是办案机关内部缺乏具有评定人条件的人员,或者不具备某项专门知识等,只有聘请外单位的人员进行评定。指派和聘请均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践中还有一种委托的形式,其性质与聘请相似。--------评定结论是评定人对伤残者评定后的一个确定性判断。作出评定结论要经过三个过程,一是对伤残者进行客观检验;二是熟悉伤残评定标准及其适用;三是根据客观检验结果和伤残评定标准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得出结论。评定结论必须是确定性判断,不可模棱两可。www.0086law.com#t;b3M r'w%s3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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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书一般情况是指指派、聘请机关,评定目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介绍是指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致伤过程、现场紧急处置情况等;病历摘要是指经治医院的治疗经过及检查、诊断结果等;检验结果记录是指伤残评定时的检验结果记录,要求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分析意见是指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结合本标准进行系统全面科学的分析,最后得出符合科学符合逻辑的评定结论。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法律咨询,大连法律论坛,免费律师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大连王希胜律师¬j K a [¬E7D+T.K y

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实务研究》:鉴定是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有专门知识或特种技术的人,应用检查、检测等方法,进行分析、对照、筛选和摒除假象后所下的判断。评定是通过评价或比照并加以确定的意思。鉴定是通过科学的技术和经典的理论,结合鉴定人的经验得出的肯定性结论,其具有科学性和惟一性、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等特点。评定是由于鉴定条件及所解决问题的局限性,鉴定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经验,结合具体情况,提出的具有相对科学性的参考性意见。随着时间的变化,标准发生修订,结果也不一样。不同地域和国家的标准也存在差异。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鉴定是前期首要工作,是对特定个体损伤存在,损伤作用机体所造成功能障碍的程度,以及依据临床医学理论和技术作出客观诊断的过程。鉴定明确后,由若干人或小组比照标准得出评定结果。!Y n y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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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鉴定和评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法律咨询,大连法律论坛,免费律师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大连王希胜律师 R:r2A l;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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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伤残。本标准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www.0086law.com ` j N"}S `

《宣贯材料》:本标准以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为主,同时将这种异常所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融会在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伤残评定的侧重点是在损害经过治疗后,受害人仍然留下多大程度的残疾即经治疗后遗留下的后遗障碍程度,以及事故与损伤、后遗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排除伤残者原有伤病。

世界卫生组织(WHO)在ICIDH(国际残疾分类)中已明确指出了伤残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的、解剖结构的以及能力低下和社会不利。ICIDH指出,能力低下主要反映身体障碍引起的个体在功能的行使和活动方面的无能,它是身体障碍的直接结果,反映和表现了因身体障碍引起的与个体直接相关的行为和活动能力的不能或低下。能力低下通常认为是组成日常生活的基本成分的不能。社会不利是对个体处境和经济方面的评价,是指因身体障碍或能力低下所致的个体对环境的相互影响和不适应。社会不利所考虑的不是个体本身,而是个体与环境的关系。当其身体出现障碍后,除造成个体本身的各种能力低下外,还造成个体与周围环境的不适应和相互影响。能力低下、社会不利几乎包括与个人相关的各方面能力的丧失和个体与周围环境的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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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缺损根据智力商数(Intelligence quotient,IQ)及社会适应能力分为:极度智力缺损----IQ20以下;适应能力缺乏,终身生活需要别人全部照料;重度智力缺损----IQ20-34;适应能力低下,生活需要别人协助;中度智力缺损----IQ35-49;适应能力明显削弱,生活可以 自理,可从事简单劳动;轻度智力缺损----IQ50-70;适应能力减弱,学习和工作效率低下。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法律咨询,大连法律论坛,免费律师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大连王希胜律师 q&Y&O6@#d Z#b9e f 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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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伤残评定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那么,医疗条件的好坏直接决定伤残程度。同一损伤在不同条件的医院治疗的结果是不会相同的,因而有可能出现同一损伤的伤残程度不同。这对责任人是不公平的。不良医疗因素介入如何处理?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法律咨询,大连法律论坛,免费律师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大连王希胜律师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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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伤者原有伤病问题。《宣贯材料》:本标准所谓各种异常(Abnormal)均以正常人体为前提条件。根据现代医学模式和WHO的ICIDH中的有关精神,正常人体不仅是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的完整,还包括精神心理的完满。依照实事求是和科学的原则,在伤残评定中,必须对伤者是否有原有损伤和疾病进行甄别,应排除其原有伤、病,否则加重车方利益损失,即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损伤或并发症或其疾病,不能评定残疾程度。%V:Z

X10、关于类推问题。《宣贯材料》:本标准采用罗列归纳的方法,在各种各样的事故损伤中,还可能有目前未被发现及报道的情况。因此,实际评定时可能会遇到标准条文没有规定的情形,此时可采用类推的办法进行确定。按照法律规定,类推是十分严肃和严格的,需要满足一些必要条件。首先要符合附录A的精神;其次要与本标准最相当等级的伤残等级相当;其三要由评定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其四需评定的伤残是标准条文中没有的;其五是需按规定报批,方准认可。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对医学难以客观描述的损伤后果,条文中没有给予规定,如味觉、嗅觉、脑外伤后综合症等,对这些损伤后果本标准认为不构成够等级的伤残,因而也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大连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王希胜律师2d9h } o n o0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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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标准采用按部位分类列等的办法编排,同一部位不同性质的伤残在不同条文中给予规定。为了避免实践中出现重复使用条文,或者多条并用,附则5.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即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此处的同一部位和性质中的“部位和性质”应同时具备,否则不符合本标准的本意。比如腰以下截瘫,只能按照截瘫评定伤残等级,就不能在截瘫评定伤残等级后,再按下肢的功能丧失或者关节功能丧失再评定伤残等级。

11、手掌估计法测算体表面积,成人和儿童相同,手的五指并拢后掌面大小为身体表面积的1%。此处的手为被测量者本人的手。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法律咨询,大连法律论坛,免费律师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大连王希胜律师 d x R k.g x i

瘢痕是伤口愈合过程的最终产物,表面光滑,无毛发,无皮沟,无弹性,新鲜者呈褐黄或褐红色,晚期呈灰白色。瘢痕可分为增生性和萎缩性两种。增生性瘢痕隆起明显,呈暗红色,有瘙痒感,易造成功能障碍;萎缩性瘢 痕较正常皮肤稍下陷,表皮变薄,毛细血管扩张,皮肤松弛柔软、光滑,毛发缺少。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X%以上,分别构成1-10级残。面部、颈部、阴囊等特殊部位瘢痕是否计入?笔者认为各特殊部位的损伤达不到伤残程度时,应当累计计算。 p-J S#p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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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会阴部损伤问题。会阴部位于躯干的下部,是盆膈以下封闭骨盆下口的全部软组织,即广义会阴。狭义会阴,在男性系指阴茎跟部与肛门之间;在女性系指阴道前庭后端与肛门之间的部分,又称产科会阴。本标准中会阴部损伤只限于狭义的男性会阴损伤。 Q H C+[ n G9@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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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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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实务研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研究组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6 \ T F;} i&Y

2、《法医学》修订本.群众出版社.1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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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朱广友,侯心一,吴军编著.-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宣贯材料/赵新才主编.-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2002大连律师,大连刑事律师,大连法律咨询,大连法律论坛,免费律师咨询,免费法律咨询,大连王希胜律师 r'N x%R3V @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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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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