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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务人员须知:禁止类技术增至八项,违法开展后果严重!

医疗行业从业者 · 最后编辑于 2 天前 · IP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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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务人员须知:禁止类技术增至八项,违法开展后果严重!

近日国家卫健委公布二项禁止类技术,累计达八项,杏林职苑汇总并解读如下:

一、禁止类技术清单

1.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

2.克隆治疗技术。

3.代孕技术。

4.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

5.角膜放射状切开术。

6.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

7.将“空肠回肠吻合术”应用于2型糖尿病治疗的通知【新增】

8.将“颈深淋巴管/结—静脉吻合术”应用于阿尔茨海默病治疗【新增】

二、清单来源和依据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

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禁止开展“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410号)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禁止将“空肠回肠吻合术”应用于2型糖尿病治疗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5〕281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禁止将“颈深淋巴管/结—静脉吻合术”应用于阿尔茨海默病治疗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5〕282号)【2025-07-08】

三、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处罚:

(1)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医师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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