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发现肿标升高未预警,确诊肿瘤后家属起诉医院,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1月,58岁的张某乙因咳嗽和胸痛前往四川广元某二级综合医院门诊就诊。医院为其安排了包括血常规、胸部CT、肝肾功能等常规检查,并额外检测了“男性肿瘤标志物”。1月13日出具的检验结果显示:CA125:485.4 U/ml(↑,正常值上限35);CA199:48.22 U/ml(↑,正常值上限37)。
这些数据表明其可能存在肿瘤相关性风险。但医院并未在门诊记录或诊断证明中提出进一步建议,也未对患者或家属进行书面或明确口头告知。
十几天后,张某乙症状加重,在另一个医院经PET/CT和活检确诊为肺癌晚期并伴多器官转移与脊髓压迫导致的截瘫,短时间内死亡。
事后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00元,并另行赔偿律师费16,000元,合计96,000元。
法院经一审、二审两级审理,最终认定如下:
医院确有“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的过失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医院应对异常结果作出“建议”;虽检验报告已以箭头标注异常,但医院未在诊断结论或报告中对CA125、CA199异常作出任何说明或建议;医院声称“口头提醒患者转诊”,但无任何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
但“过失”不等于“赔偿”: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需证实过失行为直接造成患者死亡;而患者病情恶化迅速,从初诊至死亡仅30余天,确诊与治疗间隔极短;无医学鉴定能证明若提前告知,患者生命可延长、病情可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延误告知”与“最终死亡”之间具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合计3,760元,由原告承担。

此次判决并没有让医院人道主义赔偿,大家觉得这是不是一种进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