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值说之禹州医生被罚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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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视频中,精神病人手上的是手铐,不是约束带。
而且还是背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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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对医生的处罚不冤,而且还是从轻处罚的。
手铐是从什么途径获得的?谁授权使用的?当事医生所在单位是否还有警用戒具(包括但不限于手铐、电击器等),这些警用戒具是从何处获得的。
手铐属于警用戒具,仅限人民警察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使用。手铐的使用主体仅限【人民警察】且必须行使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这是严格限定使用主体和情形的。
任何个人及非特定单位(公安、司法、边防、海关缉私等单位的人民警察除外)不能持有、使用。
重症精神病人脱管,是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使用警用戒具,但医生不可以!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协助控制,由精神卫生单位进行束缚!

图片来源于淘宝销售商品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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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精神卫生专业的医疗机构,配备上述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基本操作。毕竟精神卫生专科男护士不是吃干饭的。五花大绑,给一针苯二氮卓类药物,也就如此了。
再有,像手铐这种硬质约束,对于精神刺激人而言,二次伤害远大于约束作用本身。
禹州精神卫生单位医生使用手铐行为,且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是应当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的。给精神病人使用手铐并背铐进行约束,大概率不是第一次这么操作。依据情节,还涉及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从禹州精神卫生单位医生使用手铐行为带来的社会恐慌而言,是不足以用“控制精神病人疾病发作危害社会”来消弭的。
公安机关也应当对该精神卫生单位持有和使用警用戒具的行为进行立案、鉴定后没收警用戒具。
本文涉及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这是严格限定使用主体和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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