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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不好好写,遇到官司有你赔的

发布于 04-12 · 浏览 1026 · 来自 Android · IP 广东广东

一则有关“病历书写不规范”而赔偿巨款的案件在网上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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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由显示,2022年4月15日,高某因高血压病发作,前往某市某区某中西医结合诊所,经大夫诊断后,开具了含有天麻素、甘露醇、曲克芦丁、川穹嗪的生理盐水注射液注射治疗。

在连续输液五天后,4月19日,高某在输液过程中突然昏迷,送往市医院紧急救治。昏迷多日后,高某于2022年5月7日19时在家中去世。

患者去世后,其家属将诊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总计646075.88元。

面对控告及赔偿要求,医方做出了辩解。

医方认为,高某就诊期间,诊所大夫、护士及时问询其身体状况,高某均正常回应身体无碍,显然诊所的诊疗过程是符合诊疗规范的,这一点从卫健委对本案相关信访答复也可以明确,卫建委针对信访对诊所进行了监督检查,查明本案并非医疗事故纠纷,诊所的诊疗过程符合规范。

由于自身疾病原因,高某4月19日突然身体不适,诊所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市医院抢救并予以人道救助。诊所在正常的诊疗过程中,患者健康状况变化后采取了适当措施,使得患者得到及时救助,非但没有过错,反而提高了患者被救治的成功率。

2022年4月20日,市医院的诊断中记载:高某患有急性大面积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肺部感染、脑动脉狭窄或闭塞、电解质紊乱、高尿酸血症、消化道出血、昏迷等症状,病情危重。入院后其得到有效治疗,但仍未完全脱离危险。

市医院多次向家属交代其随时可能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危及生命,在此情况下,高某家属竟然强烈要求自动出院,从而导致高某没有继续得到有效治疗。2022年4月21日7时高某出院,直至2022年5月7日死亡,其家属再也没有前往任何医疗机构对高某进行继续治疗,其行为简直毫无孝道,令人发指。

高某自2013年7月开始就有脑梗死、高血压、冠心病史,至死亡已十年之久,有记载的治疗就有55余次,其中还有脑卒中记录。

2022年3月17日晚,高某急诊就诊某市某某医院,其拒绝头CT及MRA,拒绝动脉取栓评估。当时,医院告知高某可能存在大血管闭塞,严重时偏瘫危及生命,后果自担。病例记载,患者要求离院,院外继续静脉液体治疗,医院告知病情不稳定,院外治疗后果自负,密切观察,变化随诊。针对以上种种证据,被告的诊所做出综合评述:

高某到被告诊所治疗前一个月,病情就已经非常严重,且执意拒绝治疗。高某在市医院的用药与被告诊所的用药相同,更说明被告的诊疗及用药无过错,也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医方未按规定写病历

竟担责70%,赔偿42万元!

尽管诊所给出了逻辑严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无错,但家属认为高某是在诊所昏迷的,坚持要求诊所赔偿。

法院要求鉴定结果,鉴定机构认为,高某未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我机构无法分析判断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我鉴定所决定不予受理此次鉴定委托。

就在案件僵持不下时,家属突然表示“诊所写的病历不规范”,并进行了信访。

随后,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查明,中西医结合诊所在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9日对患者高某高血压病症进行治疗过程中,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的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对该诊所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未曾尸检,难以明确死亡因果关系,诊所又有无过错的证据,案件的结局本来是偏向医方的,但从此刻开始,患方紧盯“诊所病历书写不规范”这一点,患方在案件中开始占据上风。

众所周知,由于诊所和医院不同,诊所的病历书写都较为随意,这是很大的漏洞。

最终,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高某到被告某诊所治疗高血压病,被告某诊所的医务人员为其提供诊疗服务,制定并实施了输液治疗的方案,但被告某诊所的医务人员没有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同时没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高某在治疗过程中不但没能缓解病症,还导致病情加重、昏迷。高某被送到某市某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双小脑、右枕、左颞枕、左侧后脑、脑干),肺部感染,高血压症极高危,脑动脉狭窄或闭塞,直至死亡的后果。该后果固然有高某自身疾病的原因,但被告某诊所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2024年,经过长达2年的时间,法院做出了判决:被告某诊所承担70%的责任,赔偿422012.22元。

最后编辑于 04-12 · 浏览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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