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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到底可以使用多少种药品,是否应该由有关部门出一个规定?

行业动态版达人 · 最后编辑于 2024-09-30 · 来自 Android · IP 陕西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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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多地明确取消医院用药品种数量限制,对于临床医生来讲,似乎是一个好消息,然而作为临床一线医生,你是否就能高兴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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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医院用药品种数量限制,多地出台规定

2023年7月21日,广东卫健委发布《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2012年的《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已经无法满足当前药事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征求意见稿提出,放宽医疗机构配备药品限制。删除2012年版“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500种,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200种,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000种,二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800种,其他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600种。”的要求。

与广东不同,上海对于医院用药数量限制解绑的信号来自于2023年医保目录的落地文件

2023年12月29日,上海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提出:

对各级医院的用药目录品种数不设数量限制,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理由限制创新药的配备、使用。

之后是四川,1月16日,四川省卫健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由于国家版《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已于2021年10月9日废止,其中关于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品规数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

4月17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印发《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的通知,明确取消医疗机构药品数量限制。山东济南取消医疗机构药品数量限制的表态和北京一样,也是基于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

为了国谈药落地,医保放大招

除了取消医疗机构用药品种数限制外,为了促进国谈药落地,医保也在努力。

9月26日,河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提到,除抗菌药物外,合理使用谈判药品品种数量不受考核、评价等限制。

打通医院药品购进程序性“障碍”也成为促进国谈药进院的一大关键。这里核心在于及时召开药事会。

按照卫生部等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该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对于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等事宜的审核、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都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不召开药事会,新购进药品是不可能的。因此,新增国谈药要及时进入医院就必须召开药事会,履行“规定”程序。

为了程序“合法”,各省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召开药事会;调整医疗机构药品品规数;剔除国谈药、创新药、创新诊疗项目对人均药品费用、人均医疗费用等相关指标的影响等。

河北省要求在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公布执行3个月内召开药事会,及时将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纳入河北省机构用药目录。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药占比、次均费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用药目录品种限制、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任何理由影响谈判药品临床合理用药。

北京要求,推动建立医疗机构药事会规范化流程,国谈药目录公布后一个月内召开药事会,全年药事会召开不少于4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21个省份明确自目录公布执行1-3个月内召开药事会畅通国谈药物进院渠道。

审核医院可用多少种药品,是否应该由政府部门来规定?

尽管取消数量限制看起来是好事,是给医疗机构松绑,但作为临床医生,似乎对这类政策并没有多少惊喜,一个最令人不解的是,医疗机构用多少种药品,到底是否应该由有关部门去规定?

特别是在当下国家集采、医保按病种付费的大背景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受到的限制已经太多太多了,还需要对于怎么用药、用多少种药做出规定吗?

取消医院用药品种数量限制,是好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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