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料授权使用书中登记的给药途径可否不体现?
一个吸入溶液品种,使用硫酸作为pH调节剂,辅料厂家登记的给药途径是“其他”,我们实际是“吸入”途径,这种给药途径不一样的,授权使用书是否必须体现两种给药途径?这样直白体现不一样的给药途径审评是否有风险呢

最后编辑于 2024-09-02 · 浏览 330
一个吸入溶液品种,使用硫酸作为pH调节剂,辅料厂家登记的给药途径是“其他”,我们实际是“吸入”途径,这种给药途径不一样的,授权使用书是否必须体现两种给药途径?这样直白体现不一样的给药途径审评是否有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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