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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是否可以有处方权?国家卫健委回应,释放积极信号

发布于 2024-08-27 · 浏览 1248 · 来自 iOS · IP 广西广西

2022年,深圳开始探索护士处方权。同年6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予以修订,明确建立专科护士制度——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下列执业活动: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开具外用类药品。

条例明确,护理人员取得专科护士证书需满足3个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

具有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及2年以上相关专科岗位工作经历;

取得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资格。

2023年9月,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在深圳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授权,在专科护理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目录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此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2023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党办主任、上海市护理学会理事长吴蓓雯在接受上观新闻采访时透露,上海近年来也一直在布局相关改革,“市卫健委与护理学会合作,依托护理院校进行培训,首先将人才队伍建设起来”。人才队伍建设起来后,上海将优先遴选确有需要、可操作、符合医疗安全的门诊先行试点。“步子不能迈得太大,慢慢打通各个环节,让医、护、患都有理解适应的空间。”

虽然国内已不止一地开启了相关探索,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地方性的探索改革很有可能也只是昙花一现。

8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870号建议的答复》,公开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关于制定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的建议》的相关内容。

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介绍,200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护士条例》,2020年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护士条例》明确了护士的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以及医疗机构在保证护士人力配置、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加强护理管理方面的职责,对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授予护士处方权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护士按照工作职责可以为患者提供饮食、运动、疾病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指导。

答复的最后,国家卫健委指出,针对授予护士处方权的建议,国家卫健委将适时开展专题研究,对国内外情况进行研究梳理。结合我国国情,对授予护士处方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包括职责定位、执业形式、相关培训、服务内涵等内容进行系统研究,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适时修订相关法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国家卫健委的此次答复,明确给出了将从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探索授予护士处方权的可能性,对赋予授予护士处方权释放了积极信号。

赋予护士处方权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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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 2024-08-27 · 浏览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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