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xy logo
首页丁香园病例库全部版块
搜索
登录

篡改、伪造病历资料如何认定?

发布于 2024-07-13 · 浏览 1028 · IP 山东山东
icon龙寒唯有月 已点赞

病历问题一直是医疗纠纷中的焦点之一,“篡改、伪造病历资料”是从哪些方面进行认定的呢?

1、是否存在特定目的的主观故意。

伪造病历与篡改病历都是含有特定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通过虚构诊疗事实、掩盖诊疗真相,以逃避责任,或者存在谋取不法利益等特定目的。

病历的本质是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的记载,如果全面改变了记载,无法还原真实的诊疗活动,或者“从无到有”,则为伪造;如果能证明修改的内容变更了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则可以认定为篡改行为;如果更改内容均有迹可循,能充分展示修改前后的内容,修改的内容为不规范的缩写和描述,无论修改前后均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诊疗过程,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其他伪造、篡改行为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伪造、篡改。

2、病历内容是否存在关键实质性的错误。

即病历内容的制作、改动行为是否影响关键诊疗行为,因此,对病历内容的审查包括:要区分是改动错别字、标点符号、格式等形式性内容,还是关于关键诊疗行为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改动的是涉及诊疗实质的关键内容,则很可能有伪造、篡改的目的。例如,改动用药量、增删诊断结论或禁忌症、添加告知并发疾病种类等;如果改动的是格式、无关诊疗实质的内容,则不一定有篡改目的,如改动患者名字、年龄等文字错漏。

3、按照证据规则来进行质证。

病历资料属于证据,可通过质证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医疗机构作为提供病历资料的提供方,应当首先证明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患方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况,那么医疗机构就应当提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双方并可进行多轮质证。如果通过质证无法认定病历资料的真伪,则应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在卫生监督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也应该重点关注质证的相关材料。

因此,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与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卫生监督员可以从病历修改的行为目的、内容是否有关诊疗实质、是否使用掩盖原始记录的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最后编辑于 2024-07-13 · 浏览 1028

5 5 8

全部讨论0

默认最新
avatar
5
分享帖子
share-weibo分享到微博
share-weibo分享到微信
认证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