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报《自愿施救致人损害 该承担责任吗》和提问
入33, 叙事药学-总33)-辛老师- 管理类—文献--目录(24)(241-250号) 244,
2024-07-11,记录
读报《自愿施救致人损害 该承担责任吗》和提问
辛老师,2024-06-13,16:50 ,
网友--读报:提问与讨论:
1,本文报告:发生事件地址:药店,药店人员主要是药师或从业药师。
文章报告:救助人员为医师,参照医师法--法律条文。
假设发生在药师身上,
该不该出手施救?
是否具备法律条款支撑?
是不是会出现淮南三院一级医疗事故中,药剂士上法庭去替罪?
有谁出来讲公平话?
2,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整理此文,
在北京(药事服务费--沙龙会议)听过她的报告,很有正义感一位司法界人士。
那次会议,邵蓉教授也发言:讲述的案例,是某地医院,外请上级专家手术,处方,药物剂量大10倍,调配药师提出异议,可医院临床线领导、专家--一句:专家还会错?!
结果,病人死亡,要药剂人员承担责任。
领导班子内一位药学出身的纪委书记,电话向邵蓉教授求助---
(这个案例,邵蓉教授后二次台州市立医院国家级学习班报告中,再次引用。本人在湖北讲课件,也再次引用(别急,我有原始录像记录)!
3, 本人很关注医药领域法律知识学习和理解。相关案例或文章必看。目的,别让自己”踩坑“。
2024-06-13,16:50 ,收录,辛老师
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
自愿施救致人损害 该承担责任吗
健康报,2024-06-11(7)(健康与法)(法治热点)
标题-1:典型案例——
齐某某因感觉头晕,到孙某某经营的药店买药。齐某某在药店服药后出现心脏骤停现象,孙某某即对齐某某实施心肺复苏。齐某某恢复意识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等。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孙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救助过程中导致齐某某身体损害,但没有证据证明齐某某心脏骤停与服药有关,且孙某某具有医学从业资质,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故孙某某作为救助人,对齐某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件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标题-2: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医师法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尽职尽责救治患者等义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拒绝急救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等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法在此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重申了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急救服务的态度和价值导向,并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同时,明确规定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期内容由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整理)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84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7条;医师法第3、23、27、55条。
栏目指导:
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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