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院医规培政策介绍——人事和资金篇

本篇将介绍住院医在规培期间享受到的合同、社保等方面的待遇规定。而这些规定也依赖于上海市政府对规培过程中资金分配的规定。
人事管理
合同内容
培训期间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劳动关系委托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金比例和资金来源缴纳企业年金,并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
继续工作
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资质允许的相应临床医疗工作。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培训医院的培训年限计为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可不再另设试用期,并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后,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承担的责任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培训对象因两次执业医师考试未通过、培训考核不合格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原则上顺延期限不超过3年。
培训对象因个人原因中途主动退出培训的,应当赔偿培训医院相应损失,且5年内不得再次在本市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落户
培训对象为非上海生源的应届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居住证及居住证积分,并由培训医院统一管理。非本市户籍的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培训期间持有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作为本市“居住证转户籍”的年限。
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的筹集
市卫健委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核算。
专项资金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一)政府承担培训对象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计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其他福利待遇,并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拨入“专户”;
(二)培训医院承担培训对象的绩效工资(奖金)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由培训医院划入“专户”。
(三)用人单位按核定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承担实际录用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并在录用培训对象后缴入“专户”。
用人单位缴入专户的人力成本中,在按核定标准返还培训医院培训合格对象的绩效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其余部分继续用于上述第六条(一)规定的培训对象人力成本支出,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
专项资金的使用
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共同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其他福利待遇拨至培训医院。
(二)每月按规定及时缴纳培训对象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按规定返还培训医院培训合格对象的绩效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培训医院负责培训对象的个人收入发放,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社会保障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按实际支出于每月20日前划入“专户”,同时将发放培训对象收入等信息上传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最后编辑于 2024-06-07 · 浏览 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