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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流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发布于 2024-04-18 · 浏览 1412 · IP 浙江浙江
这个帖子发布于 1 年零 12 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提要:

健康报,2024年4月12日, (5),发文《处方流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第三届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暨医院医保管理能力建设交流大会上,中国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执行院长邵蓉就这些问题分享了观点

标题-1:处方流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邵蓉提示,在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下,医师虽然具有诊断权和开具处方权,但无调配处方权;药师虽然具有审核、调配处方权,但无诊断和开具处方权。

邵蓉提示,在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下,医师虽然具有诊断权和开具处方权,但无调配处方权;药师虽然具有审核、调配处方权,但无诊断和开具处方权。;

标题-2:“先方后药”明晰处方来源;

“先药后方”的模式,即先将处方药加入“购物车”,再勾选药品进入问诊环节。在此环节,消费者只需勾选相关症状且承诺“我已线下确诊某疾病”,处方就可开具完成。

邵蓉认为,这只是形式上的“先方后药”,实质上是“先药后方”,网售处方药不仅应有处方医生开方,处方还是应当基于患者真实医疗需求开具。邵蓉认为,“双通道”药品也是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关注的重要内容,尤其能够切实提高其在患者群体中的可及性。

标题-3:链接;药师、药店、医保与处方


2024-04-18,收录,



聚焦“三医”协同 处方流转

处方流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健康报,2024年4月12日, (5)


近年来,让群众就医购药更加便利的电子处方流转,备受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零售药店和患者关注。2023年2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扩大医药服务供给,释放医保改革红利,为电子处方流转的全面推行奠定了政策基础。


文件出台后,全国多个省级和市级医保管理部门纷纷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积极推动电子处方流转工作。在电子处方流转的过程中,哪些环节应当着重关注?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哪些掣肘因素?在近日由健康报社主办的第三届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暨医院医保管理能力建设交流大会上,中国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执行院长邵蓉就这些问题分享了观点


标题-1:为群众购药提供更多选择


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建设初衷是让群众就医购药更加便利,将医疗资源进行适当分散转移。邵蓉认为,处方资源共享可以很好地形容一个功能完备的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处方实时上传平台,零售药店能够同步接收处方信息。


在以往,持有纸质处方的患者可以选择在开方的医疗机构或是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而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给了患者更充足的选择空间,患者不仅可以选择在医疗机构配备药品,也能够清楚地知道,该处方药品在哪家药店有售、药店离自己有多远以及具体的价格等,从而择优购药。


2001年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7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19年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两次修订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由行政法规变为部门规章


与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非处方药不同,处方药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能调配、购买和使用。处方,顾名思义,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行为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邵蓉提示,在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下,医师虽然具有诊断权和开具处方权,但无调配处方权药师虽然具有审核、调配处方权,但无诊断和开具处方权。


标题-2:“先方后药”明晰处方来源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承接电子处方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资质进行核实,并与其签订协议;药品网络零售企业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目前,大多数药店都会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店铺,进行药品的网络销售。为让消费者有更好的购药体验,有的药店会对处方药采取“先药后方”的模式,即先将处方药加入“购物车”,再勾选药品进入问诊环节。在此环节,消费者只需勾选相关症状且承诺“我已线下确诊某疾病”,处方就可开具完成。实际上,这种模式是患者先有对药品的具体需求,然后通过网络满足了“处方”的形式。邵蓉认为,这只是形式上的“先方后药”,实质上是“先药后方”,网售处方药不仅应有处方医生开方,处方还是应当基于患者真实医疗需求开具。


除网售药品外,“双通道”药品的处方来源同样值得关注。2021年5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谈判药品实行分类管理,提升供应保障水平,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须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纳入“双通道”管理和施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邵蓉认为,“双通道”药品也是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关注的重要内容,尤其能够切实提高其在患者群体中的可及性。


标题-3:链接


药师、药店、医保与处方


关于药品调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关于外配处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细则。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关于药店,《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并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关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要求,须明确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最后编辑于 2024-04-18 · 浏览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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