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可以为本人开处方吗?

群友灵魂提问:医师可以为本人开处方吗?

首先,2010-09-27 发布的卫生部医管司修订《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里面五、处方制度提到: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然后再回到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里面提到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各位战友,你认为医师可以为自己开处方吗?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