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手册 主编 周家柱 干永平 张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此外,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如麻黄素)、兴奋剂(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及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药品,国家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因其强效性、依赖性、中毒性或放射性等特点,被国家列为特殊药品。依法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既是保证医疗上对特殊药品的合理需求、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禁绝毒品、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2005年8月3日和26日,国务院分别以第442号令、第445号令发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了配套法规,并对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这标志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框架下,我国特殊药品监管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也是特殊药品监管法规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质决定其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安全隐患。管理不善,就可能诱发恶性事故,不仅给企业自身造成危害,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业务精良、规范操作是特殊药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使用的前提。《特殊药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手册》一书,旨在提高涉及特殊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供大家在学习和使用中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书中遗漏或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最后编辑于 2023-07-15 · 浏览 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