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医生离职赔偿案例专业人士怎么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医生----------,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岩人民医院,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医生----------因与被申请人龙岩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医生----------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书》中约定的三倍赔偿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最高限额。2015年12月18日,人民医院(甲方)与----医生----------(乙方)签订《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约定“乙方进修学成之后要为医院发展作出贡献,应在医院服务时间捌年以上,贡献时间达不到服务年限而要求调动或辞职,进修培训的一切费用、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各种补贴、旅差费等按贡献时间不足比例的3倍偿还医院”。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医生----------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修一年,期满后回到人民医院继续就职直至2018年3月,即----医生----------进修回来后已服务14个月。原审法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令----医生----------应依《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48211.31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该法有关规定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系福建省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畴,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医生----------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原审法院将工资、奖金、值班补贴等计算在违约金内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医生----------与人民医院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甲方支付乙方进修学习的有关费用:进修费、住宿费、一次来回的旅差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协议的约定,----医生----------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进修费、住宿费、一次来回旅差费的总额,且应扣除己服务年限的部分,需返还的培训费用应为(8000元进修费+1200元进修费+12000元住宿费+370元旅差费)×(1-14/96)=18424.38元。综上所述,----医生----------提前辞职的行为确已构成违约,但原审法院判决违约金明显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医生----------支付违约金18424.3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讼争《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违反服务期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问题。本案系事业单位龙岩人民医院与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医生----------就解除双方聘用关系所涉进修协议引发的争议,依法为人事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表明,人事争议适用法律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人事部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系国务院规定,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案应依照该意见规定。该意见第六条规定“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讼争进修协议第三条对----医生----------参加进修后违反服务期的补偿事项及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约定,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判决----医生----------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医生----------主张讼争进修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违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医生----------与人民医院在协议书中约定,如----医生----------进修学成后未达服务年限而辞职,进修培训的一切费用、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各种补贴、旅差费等按贡献时间不足比例的三倍偿还医院。在----医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前述约定存在无效的情形下,其主张不能将工资、奖金、值班补贴等计算在违约金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医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医生----------的再审申请。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