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所医生因病人输液猝死被判刑!这些注意事项一定要牢记!
寿县男子施某在一家诊所内工作,长期给居民们看病配药,男子孙某因身体不舒服来到诊所,施某给他配药输液,不料输液期间孙某突然晕倒,施某立即对其抢救,孙某不幸死亡,事后才知道原来施某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近日,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审判....
施某在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给居民看诊,药水未挂完病人就倒地不起。1月14日,记者从寿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施某犯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以来,施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寿县双桥镇梨树街道姚某诊所内长期进行医疗诊治活动。2021年8月8日5时许,孙某独自一人从家中前往街道的途中感到身体不适,便到姚某诊所就诊,施某以医生名义对孙某进行诊治,并给孙某配药输液,输液期间孙某突然倒地,头部受伤出血。
施某发现后立即对孙某进行抢救,经抢救无生命体征后,认为其已死亡,遂将孙某拖至诊所门外放置。经鉴定:孙某符合冠心病、脂肪心发生心源性猝死。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施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
基层诊所输液必须牢记的5条铁律
基层医疗机构因输液被罚、因输液发生医疗纠纷的事件总是发生。总结以下5条输液铁律,希望各位基层诊所人能牢记于心。当然,这是在必须输液的前提下,如果是没必要输液的,那就请遵循“能口服不打针,能打针不输液”的原则。
1、看病接诊开处方,请让“医师”来,要开展输液就更容不得别人来替代。医护医护,医生就是医生,护士就是护士,虽然都是医务工作者,但各有各的资质,各有各的职业范围,别越线。
2、想输液要输液,请先想一想、查一查,自己是否有这个资质。现在从大医院到基层医疗机构,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输液。譬如近期多省新发布的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在输液上就做了明确规定,严格静脉给药管理。乡村医生使用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需经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应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提供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当具备一定的设备和抢救条件。
3、输液更要讲究合理用药、配伍禁忌,勿使用过期药,过期药及时处理;药品之间的配伍禁忌要做到心中有把握。输液前“四查十对”不可忽略,“四查十对”是最基本的内容,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对剂型,对规格,对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对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忽略应走的流程。
4、作为基层医师,风险意识时时刻刻都要有。对于病情较重的,或者察觉潜在风险较大的患者,接诊都要衡量,更别说输液了。该劝去转诊的,该劝去做检查的,请“一劝到底”。这个时候,可别再心软了。就像上面的案例,覃某都已经察觉患者是心脏病,虽然一开始不想输液,但经不住患方一再要求,给输了,结果出事了。这出事后再后悔也没用了。
5、输液过程中,请“盯”住你的输液患者。输液过程中,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如果当时你很忙,请让诊所内的其他医务人员盯住输液患者;如果你不忙,也别走开,别开小差或者觉得闲去干其他事,万一输液患者发生反应或者有其他突发情况,又没有人在,怎么办?另外,输液开始后,请告诉你的患者,身体有任何不适之处请及时说。
基层医生输液,还有这些事千万注意!
基层医疗机构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前提下,除了招聘有资质的医生行医,如何防止错误输液带来的严重后果?
一、皮试
像青霉素类(注射和口服剂型)、链霉素、结核菌素、破伤风抗毒素血清、盐酸普鲁卡因、细胞色素C、有机碘造影剂、门冬酰胺酶等药物一定要做皮试。要留出足够的观察时间,不要着急。
二、询问过敏史
一定要仔细询问患者的过敏史。对于没有写明要做“皮试”的药物,但容易产生不良反应的,最好也做下皮试。如头孢噻酚钠、冻干粉针、头孢替唑钠、糜蛋白酶、维生素B1注射液、胸腺肽注射液等,都非常容易发生过敏。
三、滴速不宜过快
输液过快容易加重心脏负担,引起心衰或肺水肿等不良反应。但输液速度也不是越慢越好,需要根据病情调整输液速度。
四、保留好现场证据
要保留好事故现场证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2.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五、签输液知情同意书
输液引发的事故频频发生,国家也一直倡导“能吃药就不打针,能打针就不输液”,但是一些患者还是会坚持输液,认为输液会让病情好的快。那么患者理应明白这份风险,可以让患者签一份输液知情同意书后再给予输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