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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等测量的数据需不需要进行修约后和接受标准进行比较?

发布于 2021-08-07 · 浏览 621 · IP 上海上海
这个帖子发布于 3 年零 276 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在分析仪器和设备的校准和验证过程等测量过程中的原始数据在进行结果比较时是否需要进行修约,然后再利用修约后的数据和结果进行比较?

举例说明1:恒温摇床的温度校准部分结果是显示值为25.0℃,实测值为26.09℃,误差计算为-1.09℃,其校准的接受标准为误差值在±1℃。

故其结果修约后应该为-1℃,是不是可以判断为校准结果符合接受标准?(注意,这里的数据是通过了计算才和标准值进行了比较的)

举例说明2: 箱体温度分布满载测试活动中,测量的温度最大值为8.03℃,最小值为1.84℃,其接受标准为2-8℃,是否判断其为不符合接受标准呢?(注意,这里的数据是不需要计算后直接和标准值进行比较的。)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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