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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中死亡的常用概念及分类等

发布于 2021-02-16 · 浏览 4998 · IP 广东广东
这个帖子发布于 4 年零 103 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生命体征:体温,呼吸,脉搏,血压等

衰老的特征:累积性、普遍性、渐进性、内生性、危害性

死亡的类型:心脏性死亡,呼吸性死亡,脑死亡

脑死亡的概念:大脑、小脑、脑干等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性丧失。

诊断标准(哈佛版):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2.无自主呼吸;3.脑干反射消失;4.脑电波消失(平坦) 世界卫生组织的版本加上动脉压陡降一项。

72小时或24小时内反复测试

排除两种情况:体温过低(<32.2℃);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抑制剂

中国的脑死亡标准: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状态。

①先决条件: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②诊断标准: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③确认实验:脑电图平直,经颅多普勒超声呈现脑死亡图形,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失。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脑死亡相关法律

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率先制定了有关于脑死亡的法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

芬兰是世界上最早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脑死亡为人体死亡的第一个国家,它的判定标准是在1971年公布的。

1978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统一脑死亡法》1981年,美国总统委员会通过了“确定死亡:死亡判定的医学、法律和伦理问题报告”,明确规定脑死亡即人的个体死亡标准之一(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死亡标准)。

1983年,美国医学会、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督察会议以及美国医学和生物学及行为研究伦理学问题总统委员会通过《统一死亡判定法案》(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UDDA)

加拿大和瑞典的脑死亡法律

阿根廷、澳大利亚、英国、法国、西班牙等10多个国家制定了脑死亡法律,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的依据。

比利时、南非、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十个国家没有正式制定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

日本于1997年10月起实施的《器官移植法》规定: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

德国议会1997年通过了新的器官移植法案,首次承认脑死亡。

 

脑死亡的原因:

①原发性(primary)脑死亡:脑组织的严重损伤、出血、炎症、肿瘤、脑水肿、脑压迫、脑疝

②继发性(secondary)脑死亡:继发于心肺功能障碍


植物状态:presistant vegetative state

大脑皮质功能丧失,而皮质下中枢(脑干)等功能存在

 

我国立法只承认心脏死亡标准:即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



死亡过程:三期

濒死期(agonal stage/terminal stage临终期):主要生命器官功能极度衰弱到停止的时期(可逆阶段):意识障碍、呼吸障碍、心跳减弱、血压下降、代谢障碍

临床死亡期(clinical death):个体的死亡:呼吸心跳停止,脑功能丧失

生物学死亡期(biological death):细胞学性死亡,超生反应(对缺氧耐受性强的组织器官如皮肤结缔组织等有功能,对刺激有反应),尸体现象(尸僵、尸冷、尸斑)等

 

假死 apparent death

由于生命活动处于极度微弱的状态,用一般的临床检查方法查不出生命体征,从外表看人已经死亡,但实际上还活着。

相关的检查手段:心、肺、神经反射脑电图、眼部检查(眼底毛细血管血流);尸僵,尸斑检查

 

法医学的死亡分类:

① 非自然死亡unnatural death——暴力死 violent death

1. 自杀死suicidal death        [11%]

2. 他杀死homicidal death      [11%]

3. 意外死accidental death      [28%]

② 自然死亡natural death——非暴力死non-violent death  [48%]

1. 生理性死亡:衰老死亡

2. 病理性死亡:病死

安乐死euthanasia;主动(药物死亡)、被动(停止治疗)

安乐死的条件:病人患有不治之症,临近死亡期;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为解除病人痛苦而实施;病人神志清醒的嘱托或同意;原则上由医师执行;过程符合伦理学规范。

 

猝死的主要原因(美):

AS心脏病,esp.冠脉病

Hypertension

Diabetes

Fat

Complex of above

及:chronic respiratory disease,消化道出血

儿童:婴儿猝死综合征(SIDS),先天疾病

 

死亡方式与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cause of death分析:

1.根本死因primary cause of death:与死亡主要的原发性疾病或外伤

原发疾病死亡中 e.g. 心脏病、肿瘤(与主要疾病一致);

暴力事件中:主要死因的造成者和负主要法律责任者一般是一致的

2.直接死因direct cause of death:来自根本死因的致命性并发症:e.g.感染、出血、栓塞、中毒

3.诱因inducing cause of death:精神,体力活动或轻微外伤等诱发机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导致死亡

4.辅助死因contributory cause of death:独立于根本死因的疾病或损伤,与根本死因无因果关系

5.联合死因combined cause of death: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

 

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

暴力死

1. 自杀死

2. 他杀死

1)合法;2)非法;3)过失伤害死

3. 意外死

 

自杀死:蓄意地自己对自己施加暴力手段终止生命的死亡事件

*受害人知道此行为的致命性

*自杀与寻求刺激不同

*有明确的自杀证据(早先的谈话交流、信件流露)

*注意骗保的自杀伪装成他杀或意外死的情况

自杀的方式:枪杀、自缢、CO、药物、锐器自杀、高坠

 

他杀死:用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的死亡事件

常见方式:枪杀、锐器杀、勒杀、钝器杀、其他形式的压迫性窒息、溺死、其他:毒物/药物,高处推落,车祸杀人

 

意外死:未曾遇到的、非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死亡

常见:车祸、跌坠、毒物、窒息、溺死、火灾、机械性窒息、枪杀

 

*死亡方式可有交叉,注意疾病与杀害同时存在的情况。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4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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