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患者死亡的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
被告人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医事实,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67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表示谅解。)
审级: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
基本案情:
患者(被害人)酒后次日上午9时许,出现呕吐、肚子不适等症状,由老乡背到被告人(无执业医师证)经营的诊所就诊。被告人考虑患者为醉酒,后考虑为浅表性胃炎,可能伴有出血,劝患者去正规大医院检查,患者考虑到去大医院诊治费用太高而未采纳。被告人遂予以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因痛楚两次脱针,在输液约125 ml后患者出现昏迷现象,被告人予掐人中、拍手臂等措施。患者的陪同人员见情况紧急,马上叫面包车去正规大医院急诊,抢救半小时后被害人死亡。
死亡原因:
尸检报告提示患者有冠心病及急性胰腺炎病理表现,死亡原因考虑为急性胰腺炎引起心肌缺血缺氧加重所致。
鉴定意见分析
鉴定机构:所属市医学会鉴定。
被害人自身疾病与死亡结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因饮酒后诱发急性胰腺炎,去被告人处时病情已很严重,在输液约125 ml后就出现昏迷,病情急、重。
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具体诊疗行为的过错总结如下:
没有尽到建议转院的义务:被告曾建议转院,但未能坚持,未认识到疾病的严重性。
诊疗不规范:简单询问病史,只做了腹部检查,缺乏基本生命体征的检查(没考血压、心率等基础检查)。
误诊:考虑浅表性胃炎(没有虑到心脏疾病)。
治疗不对症:者出现昏迷后仅予掐人中、拍手臂呼叫,未能就地心肺复苏。
生效判决认为:
本案患者死亡的主因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的结果加重犯。
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情节严重”。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行医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观点(基于被告立场):
被告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括:非法行医罪 = 非法行医 +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非法行医罪的必要条件,本案争议焦点是非法行医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自身疾病与患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鉴定报告的因果关系可以有三种解释:
1.自身疾病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患者不存在救治可能性;
2.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患者经救治可生存;
3.自身疾病与非法行医行为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
根据罪行法定和疑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理,刑法角度下,被告人非法行医与被害人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情节严重”,被告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相关重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 会手术的律师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3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