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法院判决意见:规培后离职,工资、奖金、补贴要不要退,是不是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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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更新
医院要求赔228000,后来仲裁,赔了20000。
为这个小校友开心。
他还给我推荐了一个规培的咨询,不然他这事我还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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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20210522更新。
最近有非常多的丁香园的朋友跟帖或者私信我,关于规培后离职的违约金问题。好多朋友签了规培协议,约定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在离职后全部都要退回医院。为了顺利拿出医院控制的档案、各种证件,顺利入职新单位,不得不掏钱离开老东家。很多人在医院这个大型的怪兽面前,束手无策,辛辛苦苦工资三年五年,最后落得个干干净净、身无分文,一分钱不赚还得借钱离职,最后连打官司的钱都没有,我看了以后非常气愤,专门搜索了一些案例供大家参考,一起交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四川案:基薪、绩效系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不是规培费用,生活补助、规培费用作为培训费,作为违约金计算部分。
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范围限定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银行明细表,市医院为周某某发放的款项中包括:基薪、绩效(月绩效、年绩效、goveerrrrrrrment绩效)、生活补助、规培费用等。本院认为,基薪、绩效系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一审法院认定绩效属于培训费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生活补助、规培费用系市医院专门为周某某的培训提供的生活补助费用,应认定为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双方在二审中均认可周某某在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从市医院领取了生活补助共计28800元,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领取生活补助18400元,共47200元,本院确认上述47200元系市医院为周某某提供的培训费。因周某某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结合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十年,而周某某于培训期间就提出辞职,被要求回到市医院工作时间也不足一月,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本院确定周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全部培训费用,即应当赔偿市医院47200元。
浙江案:本院规培,不产生规培费用。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培训费用指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本院认为,被告从事的医疗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负有对劳动者基本业务能力指导培训的义务,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自入职以来,一直在原告处工作,除原告主张的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底在原告本单位的培训期间外,原告并未有安排被告在第三方机构接受培训管理。而该培训期(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底)内,被告系已与原告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培训对象,且原告也未在被告劳动工作时间外另行安排组织脱产培训,被告在劳动工作时间内的所谓培训不能产生培训费用。故本院认为原告在该培训期间内发放的工资应属于被告作为原告员工应当获得的基本工资收入及待遇。原告主张绩效工资系培训费中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安徽案:原告在被告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不应认定为原告支付的培训费用。
法院认为:1、原、被告于2014年10月7日签订的《派出进修培训与服务协议》中第一条约定“甲方承担乙方进修与培训的费用,以及进修与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根据该条约定内容的文义理解,工资、奖金、福利虽然由原告在培训期间发放,但并未包括在培训费用之内,而是作为培训费之外的费用单独支付。另外,原、被告与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签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服务协议》中,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基础性绩效虽然属于原告培训期间发放的费用,但并未明确约定为原告发放的培训费用。
2、《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四)项中规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毕业生在完成院校教育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培训学员具有参训学员和住院医师的双重身份。……”因此,被告在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其身份具有双重性质,并非仅仅是参训学员,而是可以作为住院医师参与到培训基地的诊疗活动中,其在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其他住院医师一样,要付出相应的劳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即工资、奖金、福利等。而根据三方协议约定,该部分费用应当由原告予以给付,不能当然认定原告给付的上述费用属于原告支付的培训费用。
3、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在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原告并未向培训基地即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支付任何培训费用。另外,根据相关政策,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还会按月向原告发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中支付给培训对象的个人补助。因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由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用,委托培训基地对培训对象进行培训的模式有显著的不同,该项培训受到国家政策的规范和调整,旨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临床实践经验的住院医师。不仅无须由用人单位交纳相应的培训费用,相反国家还会给予培训学员相应的补助。
综合以上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不应认定为原告支付的培训费用。另外,原告在被告培训期间也未向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
北京案:在聘用合同期内,按照妇幼保健院要求参加培训,其有权获得相应工资和相关待遇。
法院认为:关于王某某培训期间的各项工资、补贴和福利待遇是否构成妇幼保健院的损失。虽然双方签订的《新分配毕业生协议书》、《北京市聘用合同书》、《岗位聘用合同书》均约定王某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实际发生额赔偿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发生的工资、生活补贴及福利待遇,但王某某在聘用合同期内,按照妇幼保健院要求参加培训,其有权获得相应工资和相关待遇。妇幼保健院要求王某某支付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发生的包括工资、生活补贴及福利待遇,不具有合法性,不予支持。
福建案:对张某某主张无需向南平人民医院支付工资、卫生津贴、高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张某某主张不予支付绩效工资、过节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协议书》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约定,张某某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卫生津贴、高温费,过节福利费同南平人民医院的在职在岗人员,张某某到培训医院培训期间所需的培训费均由南平人民医院统一承担支付。同时,双方在《协议书》第四条又约定:“乙方培训结束,必须按时回院工作。服务年限为自培训结束之日起10年以上,期间如果乙方违约(辞职、解聘、调出等)应退还培训期间甲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绩效奖、福利、各项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培训各项费用等),同时还要赔偿甲方人才培养损失费等违约金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双方在《人事代理协议书》第十二条中约定:“由医院出资引进及院内外培训的员工与医院终止聘用合同,除缴纳违约金外,还支付培训赔偿费,赔偿费一般为引进、培训学习期间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培训费、差旅费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各项福利等)。”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和双方约定,张某某在服务期未满时向南平人民医院提出辞职,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南平人民医院的损失。又根据《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培训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培训对象享受所属医院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南平人民医院在张某某培训期间为其支出的工资、卫生津贴、高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是无论张某某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南平人民医院均应承担的支出,不应认定为其损失范畴。而绩效工资、过节费、培训费不属于前述意见的范畴,应认定为南平人民医院的损失。故本院对张某某主张无需向南平人民医院支付工资、卫生津贴、高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张某某主张不予支付绩效工资、过节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张某某在服务期未满时向南平人民医院提出辞职,应向南平人民医院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前述认定,绩效工资、过节费、培训费均属于南平人民医院支出的培训费用范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已超出培训费用70726元(54000元+10400元+6326元),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
河北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给付劳动报酬是其法定义务,奖金、交通费、租房费用、餐补费予以退还。
法院认为:在培训期间,张某某与河xxx医院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给付劳动报酬是其法定义务,故上诉人河xxx医院主张张某某退还全部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成果所给予的物质补偿,因张某某在培训期间并未提供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成果,故其在此期间所取得的奖金91380元及为其支付的交通费、租房费、餐补费17818元应予退还;由于张某某培训结束后即辞职,违反了其与河xxx医院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据此,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编辑于 2022-08-31 · 浏览 1.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