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村医养老写进「卫生根本大法」草案
8 月 22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此前,该草案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两次审议。
作为作为卫生与健康领域的「母法」,该草案中关于强化基层医疗卫生建设方面的一条政策却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
村医养老政策写入“卫生大法”草案
一直以来,基层医疗机构都有面临着「人才瓶颈」问题——引不进,留不住。
一方面,即使采取放宽录用政策、培养免费定向生等对策,成效依然不明显;另一方面,很多基层医疗机构花很大力气培养业务经营,但是他们其中一部分人学有所成后就跳槽到了条件更好的医疗机构。
以乡村医生为例,近年来因为收入较低、社会保障缺位等多重因素,村医人才流失严重。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18 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8 年我国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共有 90.7 万人,与 2017 年相比,减少 6.2 万人。任务多、收入少、没编制、没发展,如此种种,几乎斩断了年轻医生到农村去的念头。他们涌向支持科研的公立医院、待遇优厚的私人诊所,而村医迅速老龄化,缺乏新鲜血液的补充,有些地方甚至不得不返聘已退休的甚至不合格的医生。
现关于村医保障,在之前的审议稿中写的是“国家建立对乡村卫生人员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此次三审在村医保障方面修改为更为明确的说法。《草案》明确:“国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如果这项条款被真正纳入该法律,村医的养老问题将得到真正的解决。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草案明确,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草案,增加规定在开展医学研究或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强基层」作为医改的重点内容之一,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为加大对边缘地区医疗机构的扶持,《草案》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强基层,不仅仅靠强制就可以解决问题「强基层,更多是一个现实层面如何操作的问题。在基层人才待遇差、经费保障不足的长期背景下,执业医师晋升副高应有基层经历条款很难真正产生效力,下沉医疗卫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如此表示。
其实,为了保障人员队伍,各个省市也已经使出了浑身解数。从单纯的提高待遇,到提供进修、升职机会,再到大专家下沉带教等等,从不同角度让基层医护人员感受到发展前景。但是这种单纯的「输血」还不够,还需要从培养当地医生、提升县医院学科的建设做起,增强本院医务人员归属感、让他们有成就感、有盼头、有干劲。该政策既是一项艰巨任务,同时对县医院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发展契机。通过完善编制标准、薪酬制度,完善人事公招制度、职称评审和医师考试制度,希望可以为医疗人才在基层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从容的环境和更加广阔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