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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精中毒身亡 医院和朋友都得赔

发布于 2016-02-17 · 浏览 872 · IP 浙江浙江
这个帖子发布于 9 年零 84 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新春佳节,阖家团圆,各种聚会也纷至沓来,难免大吃大喝。不过凡事都要有个度,物极必反。2月10日晚上,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的晓斌(化名)和20余位老同学相约在该县某酒店聚餐。酒后,同学们在KTV唱歌时,晓斌因酒劲发作口吐白沫,后来被送往望江县医院救治,当晚不幸身亡。最后,医院和师生都作出了相应的赔偿,这是为什么?


1979年出生的晓斌是杨湾中学1995年毕业生。2月10日,同学们通过微信群相约聚餐。为了感谢曾经教过他们的老师,当天晚上,晓斌等20余位同学还邀请了老师及妻子参加晚宴。


据了解,当晚男的坐一桌,女的坐一桌。男同学基本上都喝了白酒,女同学则喝饮料。晓斌性情豪爽,平时酒量尚好,加上有的同学20多年没见了,一时高兴喝了不少白酒。就餐结束,他已酒劲上涌。晚宴过后,有人建议在KTV唱歌醒酒。晓斌进入包厢后不久,便躺在沙发上昏昏入睡。等到同学注意到他时,他已经口吐白沫。


同学立即将晓斌送到了望江县医院。当晚9时许,晓斌身体开始发凉,11时许停止了心跳。见同学不治而亡,有人报警。接到报警后,望江县公安局雷阳派出所赶往医院进行调查了解。调查发现,医院初步认定晓斌系急性酒精中毒不治身亡。


事发后,望江县医调委介入协商。望江县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因有瑕疵,赔付了7.95万元。一起参加晚宴的师生由于没有尽到劝阻义务,在律师的见证下,向晓斌家属赔付11万元。


节日期间饮酒切莫贪杯,同桌就餐人员对饮酒过量的人员要尽到劝阻义务。酒后要尽到照顾义务,切莫乐极生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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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4种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最后编辑于 2022-10-09 · 浏览 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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