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老人住院期间私自离院死亡,签了外出风险告知书医院仍被追责,法院:赔偿!
江苏宿迁市孤寡老人陈某某脑梗住院,期间独自离院后死亡,患者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医院对患者离院身亡承担10%赔偿责任。此案虽然审结,但有些事一旦开了口,以后只要医院因为患方自身原因出事,统统都得赔。
宿城区居民陈先生的哥哥陈某某是一名孤寡老人,日常生活由陈先生等三位弟弟照料。2023年8月5日,陈某某因头晕头痛并伴有言语不清等症状,被弟弟们送往宿城区一家医院就医。经检查,陈某某患有脑梗死、眩晕综合征及高血压3级。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经评估给予二级护理。
8月7日一早,陈先生去医院给大哥陈某某送饭,发现陈某某并不在床位。陈家调取医院监控录像后发现,7日夜里1点40分左右,陈某某在住院部走廊内走动;2点30分左右,陈某某出现在医院大院内;3点左右,陈某某走出医院大门。上午9点50分左右,宿城某医院报警。两天后,在距医院3.5公里左右的村庄田间发现陈某某的遗体。经警方认定排除他杀,但未作进一步尸检,具体死因不详。
陈某某的弟弟陈先生说,大哥住院期间,在理应被医护人员照顾和监护的时间段里,一步步走出了医院,走向了生命的终点。家属认为,医院要承担责任,于是将其诉至法院。(到医院看病也不会有感激,出了事第一时间都是找医护、医院的事。)
庭审交锋:医患双方各执一词
2025年4月17日,陈先生兄弟三人诉宿城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陈某某在医院的病程记录第一页载明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医院应安排护理人员每两小时巡视患者,却未能及时发现病患外出,错过寻找病患的最佳时间,最终导致病患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397038元、丧葬费6381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而被告方则出示《住院患者外出风险告知书》及家属签字文件,其中“患者及家属注意事项”一栏处手写载明:“患者住院期间由于年纪较大,脑血管疾病需要专人陪护”。该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称,患者离院出走身边无家属陪护,家属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患者和家属以上行为均属于不配合医疗诊疗行为,发生后果完全是原告责任。

医院出示了《住院患者外出风险告知书》《入院患者病情风险评估表》中写明注意事项。
被告委托代理人强调,该医院是普通综合医院,不是专科医院,对于病人没有监护权利。患者家属未尽到监护义务,是造成患者走失的直接原因,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陈某某死亡的风险和可能性。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1184.8元。
其实住院病人外出的情况常有发生,虽有签字,但是仍然无法逃避法律责任,大家对于这种情况有何妙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