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诊所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涉事医生被判刑 1 年!

事件经过:
2022年11月17日21时,患者张某因嗓子疼、牙疼、耳朵痒到南阳市某诊所就诊,被告人吴某接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输液治疗。输液时,吴某在左氧氟沙星100mL(含量0.2)静滴20mL时,在输液管中加入配制好的青霉素皮试液,观察患者有无不适。后第二瓶输入“生理盐水250mL+青霉素800万+头孢曲松钠4g”10分钟至20分钟左右时,患者张某诉难受、呛咳,吴某意识到患者对药物过敏,立即换掉液体,给予250mL葡萄糖水静滴,肾上腺素2支肌注,地塞米松10mg肌注,葡萄糖酸钙20mL加盐水100mL静滴,几分钟后患者呼吸、心跳骤停,医方给予心肺复苏并拨打120。
患者于22时05分由120救护车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抢救,经心肺复苏、心电监护、气管插管、急救药物应用等抢救,于2022年11月17日23时02分宣告临床死亡。
医疗事故鉴定:
河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
医方给予患者输注青霉素前,未做皮试。在注射用左氧氟沙星中滴入两滴青霉素代替皮试的行为,不符合临床用药规范。
医方将青霉素与头孢曲松混合应用,违反药物说明书的规定。
医方对患者的病情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同时应用三种抗生素(其中包含两种β-内酰胺类抗生素)欠妥当。
在输液过程中,患者诉难受、呛咳。医方考虑是药物过敏反应,随即换掉输注的液体,给予肾上腺素、地塞米松、葡萄糖酸钙等药物应用,患者呼吸、心跳骤停,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拨打120等处理,符合医疗原则。
根据患者用药情况,突发病情变化、临床表现及死亡经过等临床资料,专家组综合分析认为:患者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方过失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中起主要作用,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19年9月24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未参加2020年5月卧龙区卫健委组织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培训和考核。至案发没有依法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法院判决:
2023年11月29日,吴某与患者家属签署协议,由吴某赔偿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200000元(已支付),家属不再追究吴某任何责任,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医疗事故责任、处置违规情况及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医疗行业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更高的职业素养,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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