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林职苑:医师执业证书的“吊销”与“撤销”有何区别?有何法律依据?
杏林职苑:医师执业证书的“吊销”与“撤销”有何区别?有何法律依据?

导语:国家卫生健康委调查组2025年5月15日发布《关于肖某引发舆情事件调查处置进展情况的通报》。通报称“肖某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董某莹医师执业证书被撤销”。那么,医师执业证书的“吊销”与“撤销”有何区别?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杏林职苑特编写本文,予以解读。
医师执业证书的“吊销”与“撤销”虽然都涉及取消执业资格,但两者的法律性质、适用情形和法律依据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法律性质与效力区别
1.吊销
性质:属于行政处罚,针对已合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因执业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而剥夺其执业资格。
效力:吊销后,证书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失效,但此前执业行为的合法性不受影响。
恢复可能性:吊销后需等待法定禁止期限(如5年)届满,重新申请并通过考核方可恢复执业资格。
2.撤销
性质:属于行政许可的纠错行为,适用于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情形,否定其取得资格的合法性。
效力:撤销后,证书自始无效,视为从未合法取得执业资格,相关执业行为可能被定性为非法行医。
恢复可能性:被撤销者需在3年后重新申请资格,且需符合法定条件。

二、适用情形对比
1.吊销的情形(基于违法行为)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14种情形,详见“吊销的法律依据”部分。
示例:肖某因术中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医德被吊销执业证书。
2.撤销的情形(基于资格瑕疵)
通过伪造学历、学分或考试作弊取得证书;
以欺骗、贿赂手段通过资格审核;
学术不端导致学位或资格被撤销。
示例:董某莹因伪造学分、论文抄袭被撤销证书。

三、法律依据
(一)吊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2.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3.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4.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5.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7.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10.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11.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12.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13.违反《医师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14.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杏林职苑注:根据《医师法》规定,第1-13项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14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二)撤销的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医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四、典型案例说明
1.吊销案例:肖某因在手术中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医德被吊销证书,属于执业期间的行政处罚。
2.撤销案例:董某莹因伪造学分、论文抄袭,导致入学资格和医师资格被撤销,属于资格取得的根本性瑕疵。
五、总结
吊销针对的是“合法取得资格后的违法行为”,属于事后惩罚;撤销针对的是“资格取得时的非法手段”,属于溯及既往的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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