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最新修订,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可罚10万,严重可暂停执业至吊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包括总则,预防,监测、报告和预警,疫情控制,医疗救治,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115条。其中明确,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
中华预防医学会副秘书长刘霞表示,新法的颁布为构建以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防治结合、全社会协同的疾控体系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将有力提升我国传染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检验检测、医疗救治等核心能力。
针对明确权责,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强调,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新法进一步明晰了政府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和公民个人等各类主体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了跨部门的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说,这将有效提升法律权威性和执行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促进社会共治、医防协同、医防融合。
申卫星表示,修法内容强调了依法防控、科学防控和全民参与的理念,体现了我国在公共卫生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方面的决心,展现了法律与时俱进发展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转诊,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二)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灭菌,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未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依照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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