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收受回扣是更好的服务患者?科室及负责人被判单位受贿罪,科室被罚没80万!

近期,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单位受贿案,唐山某某医院胸外一科前后两任负责人,议定由专人负责接受医药代表、手术器械代表给予的回扣并统一管理分配,部分用于科室公务支出,其余按比例分配,为医药代表、手术器械代表提供帮助。
自2017年1月至2024年3月,接受医药代表给予的药品、手术器械回扣共计人民币339.1466万元。将其中人民币40万元用于公务支出,人民币298.5306万元在科室医生间分配。
辩护人辩护:科室收取回扣的做法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大的社会背景下和商业氛围下,众多医院和医生走向了错误道路,并非个案,而是时代烙印下的犯罪行为。收受回扣的出发点是为了科室谋福利,提高科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服务广大患者,而不是为了个人谋福利。赃款中有40万元用于公务支出,主要包括抗疫表彰、疫情期间餐饮补助、内部设备采购等。考虑到科室其他人员对于款项来源并不知情、人员更换频繁,且胸外一科自身无其他资产情况,建议对于40万元赃款免于追缴。
以上辩护大家怎么看?
以上辩护意见法院均未采纳。
科室公务支出40万元亦被追缴同时再罚款40万元,加在一起是罚没80万元。
判决如下:
- 被告单位唐山市某某医院胸外一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罚金已缴纳,暂存于本院指定账户)
- 被告人刘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 被告人王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被告人刘某、王某及所在科室有关人员退缴至唐山市路南区监察委员会的人民币298.482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未移送本院)
- 退缴至本院的用于公务支出的人民币40万元和郭某分得的人民币0.663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存于本院指定账户)
以案为鉴,并引以为戒!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单位受贿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案涉受贿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刘某始终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无反复情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三、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小,不是案涉药品和器械供应的决策人,收受回扣的出发点是为了科室谋福利,提高科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服务广大患者,而不是为了个人谋福利,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刘某现实表现良好,虽已退休,但是仍返聘回科室为广大患者服务,尽职尽责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助推科室年轻医生的成长,请法院酌情从宽处罚。五、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后积极主动全额上缴涉案款,其悔罪态度诚恳并具有悔罪表现。六、被告人刘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现已满62周岁,已经退休,通过本案已深受教育,深表悔恨,无再犯可能性。综上,建议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单位受贿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前后供述真实稳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被告人王某主动退赃并上交违纪违法款项,建议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王某作为单位犯罪的负责人,涉案时间短、金额少,作用相对较小,建议在量刑时均衡量刑,对其作出相对较轻的量刑建议。四、科室收取回扣的做法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大的社会背景下和商业氛围下,众多医院和医生走向了错误道路,并非个案,而是时代烙印下的犯罪行为,建议法院考虑时代背景,对被告人王某酌定从轻处罚。五、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理有利于其发挥医学专长,建议对其定罪免处,为社会为病患贡献自己的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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