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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16天仅8次病程记录,23岁患者死亡后,家属向医院索赔99万!

发布于 4 天前 · 浏览 2.5 万 · 来自 iOS · IP 山东山东

患者病史与入院情况

23岁的黎先生,4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解粘液浓便、左下腹部隐痛,被市医院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此后病情反复,一直用柳氮磺吡啶维持治疗。此次因旧病再发10天,他再次入住市医院,入院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同时胃镜检查发现还有慢性浅表性胃炎和十二指肠炎。

市医院治疗过程

在市医院治疗期间,入院第15日检查提示肠梗阻,外科会诊考虑麻痹性肠梗阻可能性大,因患者身体状况差,建议保守治疗,家属则要求转院。于是,次日患者转至省医院,省医院初步诊断为不全性肠梗阻、溃疡性结肠炎、中毒性巨结肠(待排除)以及骨髓抑制。

转院后第4日,患者出现腹膜刺激征,省医院进行急诊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小肠多处异常并做了穿孔处小肠外置行袢式造口术,病理诊断为炎症性肠病变化。但术后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合并严重感染,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果包括弥漫性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等多种病症。

家属诉求

患者家属认为市医院存在误诊误治,严重耽误治疗导致患者死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9万余元。

市医学会鉴定结果

市医学会鉴定显示,医方对“溃疡性结肠炎”及“不全性肠梗阻”的诊断有依据,治疗也符合医疗原则。不过,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与患方沟通不足,相关检查未及时完成,但这些问题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省医学会鉴定结果

省医学会鉴定指出医方存在诸多问题,如对病情严重性和进展估计不足,检查资料不及时、不充分;病情观察不仔细,病案记录不完整,未组织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未及时发通知,病程记录少且重要体征描述拷贝;医患沟通不到位,未如实告知病情等。认定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据省医学会的鉴定,酌定市医院承担40%责任,需赔偿患方38万余元。市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至关重要,是判定责任的关键。医疗机构常因未尽注意义务、延误治疗、未尽告知义务而承担责任。本案中市医院在多方面违反规定,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依法依规执业,保障患者安全,避免加剧医患矛盾。

最后编辑于 4 天前 · 浏览 2.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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